一、软件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软件产业的地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被提高到空前的高度,超过了钢铁、汽车和石油化工等传统工业。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整个经济部门的就业增长率为1.6%,而软件产业部门就业增长率则高达11.4%。软件业已成为美国的第三大制造业,1998年美国软件业的总收入达到1028亿美元,仅次于汽车和电子工业*。到2000年底,美国软件业创造了约343.5万个工作职位,相当于美国劳工总人数3%。
我国软件产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1991年到1999年,我国软件销售额从4.6亿元增长到176亿元。特别是近几年,中国软件产业的增长速度年平均都在20%以上。2000年中国软件销售及信息服务的总值** 达到560亿元人民币,约合70亿美元;上海软件销售及信息服务的总值占全国的1/8,约为70亿元人民币,其中软件产业销售额47.73亿元,出口额5200万美元。 2001年上海软件产业销售额达74亿元,出口额1亿美元。然而上海的软件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显著差距,比如世界最大的软件企业---微软,2000年7月---2001年6月营业额达253亿美元,是2005年上海软件产业预计营业收入的7倍;仅微软的从业人员就有3.6万人,比目前整个上海软件从业人员还多近4000人。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印度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值大约每18个月就翻一番,其在世界软件开发和特种软件市场的份额几乎达到20%,而上海软件产业的目标仅到2005年才将实现出口5-6亿美元。
今天,软件产业的规模和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影响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那么,究竟影响我们软件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
2001年上海版权保护协会对本市100家软件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上海的软件企业普遍认为目前上海软件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侵权,约占被调查企业的25%;其次是资金短缺,约占24%;其他原因依次为人才不足、经营管理和技术落后、国外企业竞争力太强等。这一结果于一年前信息产业部对全国80家软件企业所作的有关调查结果相吻合。
可见,在影响软件产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软件侵权是困扰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所谓软件侵权主要是指:
1.生产盗版软件。
这是被软件企业界认为仅次于销售盗版软件的第二大软件侵权形式,通常被认为是盗版源。早期盗版软件的复制一般使用5寸或3寸磁盘,规模不大,随着技术的发展,软件的载体从磁盘升级为光盘,盗版软件的复制通常利用境内外的非法光盘生产线进行,近年来刻录机的产生又为盗版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如10台刻录机每天24小时同时进行刻录,其产量与一条光盘生产线相当,而刻录机复制光盘又具有不需要使用大量空间、不需要大量电力、不需要无尘车间等优势,且成本低(一条全新光盘生产线约400万元,旧光盘生产线约为100---200万元,而10台刻录机售价约2万元)。因此如何打击和防范这种速度快、投资小、隐蔽性高的盗版生产已成为执法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2.销售盗版软件。
侵权人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侵权销售人,是最直接接触盗版软件用户的零售商,往往掌握市场的最直接信息,他们根据用户的需求情况向第二层次的侵权销售人,即盗版软件的批发商批量购买所需盗版软件,盗版软件的批发商往往有相对固定的零售商作为其客户,批发商综合其客户需求信息,委托境内外的光盘生产线生产盗版软件,有的甚至自己本身就拥有非法光盘生产线。
3.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
这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往往是许多台计算机都在使用同一个软件,而用户却只购买了许可一台计算机使用的软件拷贝,多数用户没有意识到软件使用与获得许可之间的关系。
4.此外,还有非法预装软件、在线软件盗版即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软件上载到互联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进行侵权、在开发软件时抄袭他人程序等侵权形式。
造成软件侵权的最根本原因,一般认为是利益的驱动,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间悬殊的价格差,巨大的用户量,使得不法分子垂涎欲滴,铤而走险;但同时又有人提出,最终用户的非法使用是软件侵权存在的罪魁祸首,尽管侵权的对象不仅是微软、奥多比、欧特克等外国软件公司的产品,还有大量国内软件厂商的产品,但正版软件价格太贵一直是最终用户的主要借口。
当众多软件企业因侵权的威胁而面临生存困难时,整个软件产业自然难以健康发展。软件盗版侵权带来的更大危害是削弱了软件产业长期发展的潜力。由于侵权的存在,使得软件产业的投入与产出无法平衡,造成整个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在资金和人力资源这两大软件的支撑点被削弱时,软件产业竞争力的下降在所难免,并将最终使得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而国内软件厂商无论在版权保护的意识上,还是在反盗版的措施及投入上都无法与那些外国著名厂商相提并论。因此,最先根据WTO规则向政府部门提出保护要求的首先是那些外国跨国公司。
三、保护版权,与WTO接轨的应对措施
我国早在1992年就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随着我国加入WTO,遵守其中的TRIPS协议已成为我国所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若不能很好地保护软件版权,将阻碍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社会组织都在寻求保护软件版权的有效途径,并且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市场环境中符合WTO的要求。
1.国家针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制定并修改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力图与WTO和国际公约全面接轨;同时,还制定了大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与保护软件版权有关的行政规章,如《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等;各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行政法规,加强了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如上海市政府在2000年就分别发布了《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等。
2.各级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包括软件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庭,如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及浦东法院和黄浦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中浦东法院不仅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可以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3.行政执法在保护软件版权过程中,以其快捷和高效受到瞩目。以最近4年为例,为保护软件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上海市版权行政机关共查处盗版软件138500余张,其中1998年查处盗版软件58300余张,占全国查处量的33%,居全国第一;1999年查处盗版软件77000余张,占全国查处量的35%,居全国第一***;2000年查处盗版软件3200余张(全国数字未公布);2001年共查处盗版软件14530余张。2000年起上海市版权行政机关还对使用侵权软件的营利性单位进行了查处,涉及软件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550万,通过执法检查促使这些单位实现了使用软件正版化。
4.通过有关行业部门的正确引导,建立和加强企业软件版权管理机制。软件版权的保护不仅是版权行政机关的工作,更是企业自身的工作。如1999年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率先要求在行业内实现使用行业专用软件CAD正版化,几年来行业内许多单位已经建立起软件版权的管理机制,拥有专门人员管理软件版权,同时据估算三年来通过行业协会的引导,上海勘察设计行业CAD软件正版化的工作为行业节约了近3000多万元的版权使用费。
5.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一方面,上海软件版权人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如1999年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软件版权1577件,其中上海软件版权登记量93件,而同年北京为740件,广东为213件;200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版权3300件,其中上海软件版权登记量250件,仅占全国登记量7.6%。虽然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但进行版权登记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版权登记数量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版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软件使用者的版权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使用者对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承担国际保护义务缺乏了解,甚至有的侵权软件使用者在受到查处时还义愤填膺,委托律师发函给执法部门,指责外国公司的反盗版举报是同"肆意侵犯我领空、撞落我飞机"和"轰炸驻南使馆"同样性质的"霸道行径",而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对我国民族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已成为保护软件版权促进产业发展的前提。
从软件产业发展的历程看,软件侵权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统计,即使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在地的瑞士,全国使用的软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盗版,2000年在瑞士的盗版使软件开发商损失1.75亿瑞士法朗。打击侵权保护软件版权,促进产业发展的任务是长期和艰巨的。相信随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随着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随着我们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定能营造更良好的产业环境,借我国加入WTO的东风使上海的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以往软件业一直被美国政府列为服务业,但从2000年开始美国将软件业列入制造业。
**按照国际惯例,在对软件产业的统计中信息服务业是与软件产业密不可分的相关产业,因此通常情况下也把信息服务业列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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