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综合 > 学术探讨 > 正文
 本站搜索

    

 
 
商标淡化的风险管理
 
作者:袁真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8-22 20:42:17
 

摘  要:“优盘”商标被撤销的结局,已经表明不完善的商标管理,将使企业面临商标淡化的风险。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在法律和商业层面的不利影响,讨论商标淡化的发生形态和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预防、避免商标淡化风险的方案和措施。

    关键词:商标淡化  风险管理

 

一、“优盘”商标淡化事件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在使用“优盘”名称时,整个计算机行业还没有“优盘”这一概念和名称。1999年8月,朗科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优盘”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但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不当,许多同业经营者、计算机从业人员、消费者都把“优盘”作为一种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朗科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项中,也把“优盘”列为其所经营的一项商品名称。其商品包装盒及促销宣传材料上,“朗科优盘”或“优盘”文字后面多没有其他连用的商品名称,很容易让社会公众将“优盘”认读为一种新型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商品名称。 2002年10月23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资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朗科的“优盘”商标。华旗资讯声称,“优盘”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及具体的使用方法,并且该商标已成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中国电子商会向商评委提交的《关于“优盘”已经成为产品通用名称不宜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反映》中,也认为“‘优盘’已经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果继续作为一个注册商标而为某个厂商所拥有和使用,会造成市场推广成本过高,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作出裁决,认定“优盘”商标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应予撤销。[1] 如果朗科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优盘”商标被撤销的结果,可能不是最终的结局,但该案已经凸现出商标淡化的风险,应当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以避免“优盘”事件再现。商标是无形资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项。随着商标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建立和累积,其价值也将节节攀升,不仅可增加客户对产品的信赖度与忠诚度,更能带给企业无穷的商业利益。如果商标被淡化,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损失。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些案例,讨论商标淡化的风险管理。
二、商标淡化风险的认知

(一)商标淡化的现象

虽然我国商标法未明确揭示,但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为权利人之使用疏忽、他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事由,而逐渐减弱或丧失其显着性,无法发挥区别商品来源之功能,此种现象,英美法上称之为淡化。比如,将他人香水上的著名商标“4711”使用于风马牛不相及的袜子上,影射其商标权人努力开拓的信誉,免费搭乘便车,不仅冲淡了“4711”商标与特定香水产品之间的联系,而且有损于该香水产品的商业形象。再如,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原本都是国外一些企业专有的注册商标,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当,竟演变为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之。

朗科的“优盘”商标虽在申请注册之时,为其首创,具有显著性,但长期以来,未加妥善控制,以致同业者和消费者都视作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发生了所谓的商标淡化。早在此前,我国的“轻骑”、“英姿带”等商标,都曾发生过商标淡化,险成商品名称的现象。因此,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中,应对商标淡化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商标淡化的影响

商标注册、使用之后,倘若发生淡化的情形,其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商品区分、商誉彰显的功能,商标价值自然受到严重削弱,这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

1.法律层面的影响

首先,商标因淡化而削弱了显著性,甚至成为被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将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对方可能会援引合理使用的理由,主张权利限制。其次,商标显著性淡化后,可能会被依法撤销。国外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规范,比如,美国《商标法》第14条第3款直接规定:注册之商标,已成为一部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之普通名称者,任何人得申请撤销。《欧共体商标条例》第50条第2款之(2)规定,“如果由于所有人的行为和不行为,商标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得作为商标撤销的理由。虽然我国《商标法》对丧失显著性的商标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优盘”事件表明,在我国实践上,商标淡化仍可能产生商标被撤销的后果。

2.商业层面的影响

首先,商标淡化导致识别功能的减损或丧失,可能让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以致大量客户自此流失。其次,商标淡化后,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多个相同商标,原商标权人垄断使用的地位受到挑战,市场竞争力也为之削弱。再次,商标淡化后,尤其是淡化为通用名称后,企业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以及为之作出的努力,都付之一炬,对企业的发展可谓致命一击。

由此可见,对商标淡化的问题,权利人绝不可以等闲视之。商标是无声的推销员,是开拓市场最佳的利器,更是商誉的最佳表彰,国内外大企业莫不视商标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而商标淡化是商标生命终了的丧钟和信号,有智慧的企业家不能不谨慎预防,因而必须培养和关注商标淡化的风险意识,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商标淡化的发生形态

欲避免商标淡化,需先了解商标淡化的发生形态及其表现,才能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商标淡化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商标弱化、商标退化和商标丑化。以下分别详述之:

(一)商标弱化

所谓商标弱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与特定产品的联系受到削弱的现象。商标弱化的结果是淡化了商标原有的识别功能。一种商标弱化的情形,是将他人特定产品上的著名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注册或使用。比如把香烟商标Lucky Strike使用于香水之上,长此以往,Lucky Strike商标与香烟产品建立的特定联系将受到削弱,甚至对于女士而言,Lucky Strike与香水的紧密联系,还会超越甚至取代其与香烟之间的联系。

另一种商标弱化的情形,是使用或注册与他人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权利人未加以干涉或提出异议,则同样的商品上,会到处充斥着同类型的商标名称或图样,其区别的功能自然降低,显著性也将随之弱化。例如商标为“大王”,若有他人使用或注册“新大王”、“正大王”、“老大王”等,权利人如不加干涉,时日一久,消费者可能不知“大王”何所指了。

(二)商标退化

所谓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商标退化的现象比较复杂,大致可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商标的显著性本来就很弱,为商标退化创造了条件。由于这些商标标识的含义与特定产品的种类、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相近,稍不注意,消费者就会将其当作通用名称。比如“轻骑”本为商标,但它描述了所指摩托车轻便小巧的特点,曾一度成为轻巧型摩托车的代名词。“优盘”之所以发生商标淡化的后果,也与其本身的显著性不够强有密切关系。“优盘”商标由“优”和“盘”两个汉字组成,从目前的计算机用语习惯来看,“盘”被广泛用于表示存储设备,如“硬盘”、“磁盘”、“软盘”、“A盘”等。另外,USB的中文名称为通用串行总线,用以连接外围设备,而当一种基于USB借口的移动存储设备出现时,不论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公众都自然而然地接受并使用了U盘这一名称。字母“U”与汉语中的“优”发音完全相同,所以“优盘”商标在使用时根本无法与“U”盘区分。可见,“优盘”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比较弱,这是“优盘”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内因。

2.权利人将商标当商品名称使用。此种情形在新产品上市时最为常见,例如,以往“阿司匹林“、“弹力车”、“奇异笔”等案例。权利人就新产品创造了一个颇具创意的名称,并将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这种做法固然具有便利以及广告效果的考量,但由于使用时并未区隔商标与商品名称的使用,而致消费者与同业均认其系商品名称而非商标,甚难单从该商标的标示,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2]前已述及,朗科在自己商品的包装盒、促销宣传材料,以及营业执照上,都在事实上把“优盘”当作商品名称在使用。这是“优盘”商标淡化的外因之一。

3. 权利人推出新产品时,虽然没有将商标当商品名称使用,但由于新产品的名称十分拗口,消费者很难记忆和接受,或者厂商没有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于是,久而久之,新产品的商标就被消费者当成商品名称来指代。这在化工产品上经常发生类似案例,因为化工产品的名称十分专业,而且冗长,消费者很容易把化工产品的商标当成该产品的名称加以指代。像“FREON”(氟里昂)商标就像当作一种致冷剂的通用名称。

4.同业竞争者他人之商标名称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果权利人未加干涉或行动不及时,其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将越来越普遍,最后消费者也只会认为该名称系商品名称而非商标。比如“JEEP”(吉普)本系国外一家汽车公司在越野车上的注册商标,但在国内汽车行业曾经作为越野车的同义词,被广泛使用,后被商标权人制止,才回复其商标的本来含义。而“优盘”商标在业界早已被当作商品名称在使用,朗科公司并未采取、或者并未及时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形的继续发生。这也是“优盘”商标淡化的外因之一。

5.有些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也容易使其商标向通用名称的方向发展。在非洲某地,日本的“本田”已成为摩托车的代名词,部分原因在于本田摩托车在当地的长期垄断和家喻户晓,使得产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相互指代,含义混同,最终使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像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列,在很多消费者心目中,也已经成为系统操作软件的同义词。

(三)商标丑化

所谓商标丑化,是指商标受到污损、贬低或其他相对负面的影响,使得该商标及其所指产品的良好商誉或正面形象被冲淡的现象。比如,将他人在牙膏上的商标“tiena”,使用在马桶等洁具产品上,这无疑会给“tiena”牙膏的消费者,带来不好的感受,使“tiena”牙膏的既有形象受到负面的影响。商标丑化的结果是淡化了商标原有的声誉或形象。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驰名商标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下一篇:试论网络中的商业标识及其权力限制
相关新闻
·阿迪达斯商标案终审告结 傍名牌者赔偿25万
·“长安奥拓”“江南奥拓”终审被判继续共存
·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超值BEST BUY”商标流产
·百事可乐“蓝色风暴”被判商标侵权赔偿300万
·最高法: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TM商标域名成市场新宠
·深圳海王拿下驰名商标
·大众搬家状告百度商标侵权
·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一
·5月1日起商标不得再代替药品名做广告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