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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欧盟海关规则解读
 
作者:马宁 杨晖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5-26 13:06:16
 

Analysis on the Revised EU Customs Regulation

 

2003年7月22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对来自欧盟之外的假冒货物加强海关执法力度的规则(以下简称该规则)[i],其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新规则对原来的海关规则做了重大的修订,使得欧盟的权利人更容易借助于海关当局来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免遭欧盟外假冒货物进口的损害。由于欧盟已成为我国第二大出口国,并且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屡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货物被欧盟海关扣押。在这种形势下,关注并研究欧盟海关对于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新动态对我国就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一.EU海关规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保护的货物   

根据该规则,“假货”(counterfeit goods)主要与商标有关,其定义如下[ii]:

(1)       货物,包括货物包装上的商标与同类货物上经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且未经商标权人授权。
(2)       任何贸易标记(包括专用标识、图文标签、宣传手册及含有这种标记的使用说明书、保证文件),如果与(1)中所述情形相同,也视为假货。
(3)       印有假货商标的包装材料,如果与(1)中所述情形相同,视为假货。 “盗版货物”(pirated goods)主要与版权及相关权、外观设计和模型有关。[iii] 第三组受保护的权利包括货物上的专利及对医药产品[iv]和植物产品[v]的附属保护。 专门设计用来生产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铸模和模型也在该规则管辖范围内。

此外,规则新增加的保护范围包括植物多样化的权利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这反映了欧盟意图解决日益增加的对食品和葡萄酒假冒的问题。

2.排除的货物   

规则不调整平行进口问题,即货物的生产得到了权利人的同意但进口没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vi]。   

规则原则上不管辖非商业性的进口,即个人旅游者可在海关免税额度范围内携带一定金额价值的货物。但是,如果海关有特别理由相信个人旅游者携带的货物会引发大规模的造假活动,规则就会得到适用[vii]。这种例外或许特别适用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版权货物,因为制假者可以携带少量的这种货物进入欧盟境内,进而实施大规模的造假行为。

二.海关的干涉

1.准备阶段

(1)依职权的干涉 海关在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批准前,如果在依法检查的过程中有充分的理由(sufficient grounds)认为货物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扣押货物,扣押期限为自权利人、报关人或货物持有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viii]。这个依职权的程序使得海关能够通知权利人涉嫌侵犯他们权利的货物已被海关截获,权利人因而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该程序对那些中小型的企业非常有利,因为它们通常不具备大型公司那样的对侵权货物的追踪机制,所以可能无法认识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 这种程序先前就已经存在,但新规则对其做了修改。新规则生效前,海关只有在情况表明涉嫌货物非常明显的为假冒时才能扣押货物,现在海关只要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便可以采取行动。换句话说,这一修改扩大了海关的活动范围,同时如果扣押的货物后来被证明并不是假冒的,在货物持有人对海关起诉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此减轻责任。

所谓“充分的理由”是建立在海关进行的一系列风险分析基础上的。他们通常会核实货物的性质、输出国、运输人的身份等等,然后将这些数据与欧盟先前对假冒行为执法的数据进行比较,这样就可以发现某些运输会更有嫌疑。为了证实这种怀疑,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供给他们所需要的信息,通常为一些关于货物的技术性信息。

(2)权利人的申请    

当然,欧盟对假冒货物打击的有效程度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利人的自我维权力度。为进一步鼓励权利人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新规则在许多地方简化了权利人申请的行政程序。例如,先前成员国可以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指定多个适格的海关来处理权利人的申请,比如希腊有10个这样的机构。如果权利人希望在整个希腊范围内寻求维权,他必须提出10份申请。然而,在新规则之下,每个成员国只能指定一个适格的海关当局来处理这类申请[ix]。此外,行政手续的简化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a.  不同的申请种类 新规则采取的是一个国家一份申请的制度[x]。因此,如果权利人想在多个欧盟成员国内寻求海关保护,他必须提出相应份数的申请。 然而,如果申请人持有欧共体商标、欧共体外观设计、欧共体植物多样化权或受欧共体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则他在申请中不仅可以寻求申请国的海关保护,还可以要求其他成员国(可以为多个)的海关同时采取行动。[xi]

b.  申请表的格式 新规则生效前,每个成员国使用的申请表格式差异很大。新规则确立了统一的申请表格式,它适用于整个欧盟地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成员国鼓励权利人通过电子方式提出申请,但申请必须是书面的。[xii]

c.  申请的内容 为了更有效的打击假冒货物,申请者必须提供给海关详细的信息以便其能够识别出有嫌疑的货物。这些信息对于申请被受理是不可缺少的[xiii],它们包括:

i. 申请者必须证明他是寻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ii. 对货物做准确详尽的描述;
iii. 如果可能,对欺诈的类型或方式给出具体的信息;
iv.申请者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和地址。   

此外,权利持有人还必须向海关提供他知道的其他相关信息,以便海关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这些信息不是申请被受理的必备要求,它们包括:

i. 申请人的真品货物在申请国的正当市场上的税前价值;
ii. 货物的位置或它们预期的目的地;
iii. 识别运输或包装的具体信息;
iv. 货物预期的离开或到达时间;
v. 使用的运输方式,进口商、出口商或货物持有人的身份;生产国;
vi. 不法分子使用的路线;
vii. 真货与涉嫌货物的技术性差异。  

根据申请中涉及的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更具体的细节信息也可能被要求提供给海关。   

在旧机制下,申请者必须指明要求海关采取行动的期限,不同的成员国对此的规定各不相同。新规则取消了这一要求,申请人不必再指明海关介入的期限了。[xiv]

d.  申请的成本 根据新规则,申请人不必再负担海关处理申请中的行政费用,这使得中小型企业有机会利用欧盟的反假冒机制。

e.  责任承担声明(Declaration of liability) 申请必须同时附有书面的或电子形式的声明,表明权利人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嫌货物的持有人或收货人承担责任:
i. 由于权利人自己的行为或疏忽,在适格的国家机关对货物是否假冒做出实质性决定前,中止了该程序。
ii. 在上述程序后,涉嫌货物被发现并非假冒。    在申请人的上述声明中,权利人还必须同意支付海关控制货物的费用。如果权利人向几个成员国提出了一份简易申请,还须承担必要的翻译费用。   
这种责任承担声明取代了旧机制下的保证金制度,对于中小企业也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减轻他们的现金负担。
f.   对申请的决定 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适格海关当局将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他们的决定。如果海关没有在此期限内做出决定,申请者有权向申请国的适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相对于旧机制也是个进步,因为先前并没有规定做出决定的具体期限,这导致了在一些成员国,申请人收到海关的决定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申请中没有包括受理所必备的信息,海关可不对申请做进一步的处理。对此,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整后重新提交申请,也可以提起上诉[xv]。如果申请被批准,后果将在下文中阐述。


(3)申请的批准 如果申请被批准,海关将会确定采取行动的期间,通常不会超过一年。应权利人的申请,最初做出决定的机构可以延长该期间[xvi]。对此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从文字上看,新规则没有规定首次期限可以被延长多长时间,是等于原定时间还是比原定时间长?其次,新规则没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次数。最后,为了统一成员国内长短不一的保护期限,新规则规定了最长一年的保护期。但这仍使得成员国有机会规定比这更短的保护期。从这层意义上来说,统一的目的没有达到。 如果权利人向多个成员国只提交一份简易申请,情况就不同了。假如这种申请被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并且可以延长。 此外,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期满或不再有效,他必须通知有关当局。

2.海关的实际介入阶段

(1)       扣留货物   

如果申请被批准,海关可以在做出批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扣押货物,如果情况合适,扣押期限可以最多再被延长10个工作日。但如果被扣押货物属于易腐类,则扣押期限限于3个工作日,且不可再延长。

(2)       通知货物的报关人或持有人及权利人   

海关扣押货物后,必须立即将情况告知货物的报关人或持有人及权利人。海关可以告知这些相对人扣押货物的实际或估计数量及实际或估计状态。这使得货物报关人或持有人可以撤回尚未投入市场的涉嫌货物,权利人则有机会将此事提交给适格的国内当局,由其认定货物是否属于假冒并处以罚款。 应权利人要求,海关还可以告知他们收货人、发货人、托运人、货物报关人或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货物的来源地。这些信息对于权利人将案件提交给适格当局以便其做出决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要注意两个限制。

首先,这些信息的透露必须遵循成员国关于个人数据、商业秘密、职业和行政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权利人只能将涉案人员的姓名、地址及与货物来源相关的信息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1)向适格国内当局提起诉讼;
(2)所谓的简易程序(见下文)[xvii]。任何其他方面的使用可能会使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导致申请获得的有效保护期中止。如果情况严重,续展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新规则增加的这条限制目的是防止权利人在被告知了货物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与后者联系,因而不再反对海关当局放行涉嫌货物(比如货物持有人向权利人交纳一定费用)。这种私下和解的消极后果是:假冒商品最终仍出现在欧盟市场上,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将会打击海关寻找涉嫌货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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