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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三: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中英文)
 
作者:商务部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4-12 12:37:43
 

(一)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中国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有关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仅从近几年举办的合作活动中就可窥见一斑。2001年3月27日至29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广州联合举办“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2001年6月10日至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联合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共计250人参会;2001年7月23日至26日,由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主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2002年5月21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并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论坛,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2003年11月20日至28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中的“向公众传播权巡回研讨会”;2004年4月,商务部与亚太经合组织在北京成功举办了“APEC第18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及“专利保护和药品可及性研讨会”等。这些活动对于各国交流经验,加强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也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美于1992年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2000年建立了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在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定期磋商的基础上, 2003年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并在2004年成立了中美商贸联委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与欧盟合作方面,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 2003年10月30日,中欧共同签署了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构筑了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21日至22日,中欧双方成功举行了知识产权对话首轮会谈;双方自1996年进行了为期六年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另外,在双方部长级中欧经贸混委会项下,也包括了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中国与法国商标部门之间定期举行中法商标混合工作组会议,1998年9月24日中国与法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也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自2001年开始,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之间每年定期举行政策对话机制;中日著作权行政部门之间每年举行定期会晤,并于2003年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订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自1996年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日本特许厅之间建立了两局领导不定期会谈机制以及与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在磋商建立的密切业务合作关系等;另外,中日、中韩双边经贸联委会、中日韩三国经济局长会议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议题。中国与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在这些对话与合作框架下,中国与其它国家还多次联合举办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会,如2001年9月4日至6日,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举办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2003年8月下旬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中日著作权研讨会”;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与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回顾、现状及展望”国际研讨会;2004年10月中国商务部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共同举办了“中欧日三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对话,增进了解,互通有无,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共同努力。  

相关链接: 

III. China’s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Regarding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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