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本土化战略
一, 全球化与本土化
坦率的说,当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全球化的时候,却并不是中国引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想时机。无论美国还是日本,在走上产业发达的道路前都曾有过奉行拿来主义的阶段;通过对国外先进技术或文艺作品采取低标准保护,使自己以最低的成本模仿、学习吸收并加快自我发展。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黄金年代。但在各国经济火车头都飞速前进的时候,中国却沉湎于文革浪潮的封闭。等到我们终于清醒,世界格局已经发生了太大的变化。就在中国还在面对努力实现工业化的任务时,发达国家早已纷纷试水后现代化。正当我们急需以低成本引进先进知识时,发达国家已经完成知识资本的积累,开始将知识产权作为占领市场的有力武器。
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中国一旦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失去了通过以低标准对待国外先进知识,走早期美国、日本相同道路的机会。这是历史的遗憾,也是我们不能改变的现实。但即使就法律制度而言,TRIPS框架内也不会有两个国家完全一样。例如,广泛而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就是一项中国独有的特色。包容而不限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战略更加存在本土化的必然需要。知识产权战略包容许多政策制度和政策导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和产生的相应需要,作出差异化的政策选择。先进国家和地区与后发国家和地区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上应当有很大不同。全球化和本土化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矛盾,正如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指出,民族的必然是世界的,世界的必然是民族的。我们必须在中国本土语境下规划知识产权战略,把中国的现实国情放在首要位置,制定出最符合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本土战略。
二 本土化中的文化缺失
知识经济之所以发端和兴起于西方,和西方现代文明背景有深刻的联系。从宏观角度观察,知识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不断的知识创新基础上。而知识创新的动力离不开文化的宽容。任何创新都是在前人知识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同时创新又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只有从不断的失败中才能纠正错误,从不断的失败中才能探求真理的方向。唯物哲学证明,世界上既不存在绝对真理也不存在绝对错误,存在的只有人类主观向客观的无限接近。知识创新需要有对学术错误、偏激和异端的宽容,需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胸襟。
遗憾的是,“宽容”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历来难有立足之地。由此也为中国打开知识经济的创新之门增加很大难度。中国历史曾经有过两百年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更有长达两千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束缚思想,扼杀创造的传统严重影响了创新在中国文化中的生存空间,阻碍了知识的进步。
中国历史上选拔人才的不二法门就是科举。科举制度所考评的八股文章选题自四书五经,字数、句法、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八股文措辞必须仿古,思想内容更不可标新立异,逾越 “圣贤教诲”。考生的独立思想甚至独立人格在科举中被完全否定。不仅是考试,中国文化传统中任何挑战传统的怀疑和创新都被归结为异端。与统治需要稍有偏离的思想甚至招致焚书坑儒和文字狱的杀身之祸。缺乏宽容,这是知识经济无法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独自孕育的根本原因。
无独有偶,深受中国传统熏陶的日本文化也存在同样问题。一位日本政府官员深刻的指出:“尤其是在基础科学领域,必须给予独创思想以充分的空间,提倡宽容。比较来说,美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吸引了各国的人才。日本必须对文化环境进行革新,否则,“知识产权立国”也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从此意义上看,“知识产权立国”不仅是国策战略上的转变,更要在民族文化意识上进行变更。现实中,日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1]。
中国人读书目的是科举和名利,读书从一开始就和考试、做官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所谓悬梁刺骨追求的只是功利,对知识的探索却遭到抛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2]。统治者贯彻几千年的愚民政策也造成传统文化对知识的极大不尊重,更毋谈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思想。诚然,我们也能听到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3]。然而从事自然科学的发明创造者被沦为工匠之列,发明创造受到统治者歧视[4],从侧面证明了传统文化对创新的傲慢与不容。
有学者指出:“科学技术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熟和发达。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制约技术转化的根本问题在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而导致这种现状的缘由则是公正、公平及知识产权观念的缺乏”[5]。中国传统文化和知识经济对创新的迫切需要之间存在根本冲突。能否改造传统,引进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现代观念对中国实现知识经济有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这是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国实现本土化的首要任务。
三 企业与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部分。哈耶克认为,法律不过是民族或者国家自发秩序的演进形式。一国的法律应该是国家内部需要产生的自然结果。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动因却源于国外压力,体现出被动立法的鲜明轨迹[6]。加强权利保护的呼声更应当来自于基层社会而不是政治上层建筑,但在中国情况却正好相反。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等多次在重要场合反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副总理吴仪则亲自挂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市场主体的国内企业却屡屡视知识产权为异端而避之不及。这些现实的悖论始终是困扰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得到贯彻的症结。
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设计,而在于中国自有的知识和技术资源实在贫乏。石油主要由外国生产,那么油价越高我们自然越不乐意。所以当大多数领域的核心专利、通用软件和驰名商标都是国外企业的,就可以理解中国企业为何如此冷淡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认知和管理水平不高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很多企业平时完全忽视知识产权。四川省版权局曾为省内企业免费组织知识产权讲座,不料在五粮液、长虹这样的知名企业竟然也受到冷遇,组织者一片热心成了白忙。而等到真出了问题,如3C、6C集团的DVD专利勒索,中国企业却又慌了手脚不战而降。
知识产权诞生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也不例外。知识产权从问世的第一天起就和市场竞争无法割裂。现代社会中知识成为社会的首要财富,知识产权也随之成为市场竞争的首要工具。客观事实并不由人们主观意愿而改变,中外企业间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战不可避免。无论是否情愿,国企必须做好应对知识产权大棒的准备。
虽然中外企业间近年来爆发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诉讼,但企业间真正的知识产权较量绝不在法庭而在企业在各自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上的互拼内功。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在总结吉利与丰田的专利诉讼时表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假如吉利没有自主研发的MR479Q发动机,在丰田提出诉讼的严峻形势下,吉利的生存势必受到严重威胁。”只有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进可攻、退可守。在华为与思科,奇瑞与通用的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之所以国企应对自如,不在于请了如何大牌的律师撑腰,而在于我们掌握了完整的自有技术。套用一句老话,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随着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与自主开发能力的同步增强,随着政府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决策扶持,我们有理由对国企奏响知识产权战略主旋律抱以信心。
四 政府——不是守夜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但在国家知识权战略中,政府无疑需要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
在古典经济学中,亚当.斯米对政府是经济“守夜人”的评价最为经典。但在跨越大工业经济之后的知识经济时代,政府的职责不再是沉默。政府和国家不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却应该是战略指挥者和宏观调控者。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全局性的,作为宏观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者,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在大方向上掌握全局,引导市场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美国政府对内通过《拜度法案》等多项法律促进知识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对外通过修改《贸易法》增加针对外国的特殊301条款,强力保护本国的海外利益。日本政府在2002年和2003年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日本内阁增设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则由首相亲自负责。我国的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宏观上都应当积极参与全国和地方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与实施,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和实施重要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从财政和政策等各方面扶持相关单位。即使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机构在沟通知识产权研发机构和应用企业的联系,加速知识成果的流通与转化等方面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事件处理中,政府也应当保持积极的姿态。美国政府和国会要员就经常对中美间知识产权具体事件公开发表意见。美国前贸易代表埃文思最后一次访华时直接和中国政府谈到了奇瑞QQ案、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案和NBA商标保护等具体问题。日本通产省对中日知识产权摩擦中也主动出击,频频施展外交手段。国外政府对知识产权事件的干预如此频繁深入,以至中国企业感觉一旦发生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战,往往象是中国的企业和国外政府交手。
值得欣慰的是,中国政府部门在最近的中外知识产权争端中终于摆脱了“政治中立”的束缚,通过各种公开的外交和法律手段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介入对中外争端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事件曝光后,国家工商局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商务部更直接联系欧盟机构进行协调。许多评论都认为,海信商标抢注事件在法庭鑫战即将爆发的最后一刻突然和平解决,国家工商局和商务部的深入协调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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