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抽象和总结[1]。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以社会首要财富形态出现,对知识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和产出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产权则是主体对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2]。知识的生命在于创新,利用产权制度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必然的任务。只有产权得到保障才使得财富能够顺利地生产出来,积累起来[3]。
现代社会的权利必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律通过设定知识产权确认和保护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利益,赋予知识的创造、传播与投资者合理的回报,激励全社会对知识更多的投入、参与和创造。知识远比有形物更依赖法律制度对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如果说有形财产的所有者还可以通过对客体得实际控制和占有进行自力保护,那么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的创造者就可能无法从自己创造的无形财富中得到任何回报。所以知识经济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架构了融通知识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对知识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贡献与成果加以保护和激励。
二 知识产权战略
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必然围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重心,以明确和鼓励知识的创造、传播为理念。战略是一个整体和全局性的概念。知识产权战略虽然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重心,但更包含超越法律制度的多层次制度建设。
1, 一切从教育开始
一个走入知识经济的国家必然要求全体国民普遍掌握良好文化素质。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能在软件产业雄踞世界第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印度拥有一大批成熟的软件技术人员,而且印度全民对英语的掌握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人才作依托,拥有无数素质优良的普通国民是各项专业人才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源泉。普及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和研究型人才培育,多层次的人才梯队计划是确保知识经济持续深化发展的百年大计。政府还应当未雨绸缪,优先扶持软件、法律服务等特殊行业急需的高端人才培养,充分应因知识经济发展的未来需要。放在全局的高度考虑,造就充沛的人才资源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目标。
2, 大力提高创新能力
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盛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知识经济的不竭动力来源于不断的创新,不断的获得新知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创新发展知识经济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内,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4]。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创新对经济的发展影响十分明显。发达国家近年来的事实亦表明,只有技术不断创新,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和灵魂,必须高度重视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所以,发展知识经济首先要提高我国的综合创新能力[5]。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一批海外学者向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的联合建言中也特别建议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计划,主张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提高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政府创新和品牌创新在内的综合创新能力[6]。
3, 知识的转化与应用
知识等于财富,技术就是生产力,这些是人人知道的道理。但如果不能在市场流通,知识就只能是理论上的财富;不能被实际应用,技术就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缺乏市场交易和成果转化机制,再好的技术和创造也会丧失意义。
以专利技术为例,中国的专利技术转化率只有10%左右。这意味着90%的专利技术只能成为纸上财富。技术成果如何成功转化始终是一个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士指出,中国职务发明比例低于40%,相比之下发达国家职务发明高达90%[7]。由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往往在市场调查后为具体应用而专门开发,技术转化率很高。改变我国企事业单位淡薄的专利意识对加强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和高校、研究所以各种形式联合开发与创新也是实现成果转换的有效途径。全美很多高科技企业与斯坦福等高等学府在加州硅谷进行广泛深入的产学联合,造就了著名的硅谷经济奇迹。台湾地区的新竹是同样成功的例子。中国应当鼓励更多的科技开发区按照硅谷的模式把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化应用在一条“流水线”全部完成,从根本上提高知识成果从纸面文字向现实财富的转化。 在知识成果的市场流通方面,除了交易复杂度相对不高的商标权和著作权,专门提供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显著缺乏。知识产权市场存在配套服务体制不发达的结构缺陷,市场远未完善。由于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在融资、价值评估、综合法律业务等各方面均有相当要求,中国为完善这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还需要做出很大努力。可以借鉴美国《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的模式,专门规定国家实验室转化技术成果的任务,并由国家负责成立相应机构促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
4,以人为本——知识产权的主体性问题
日本在上世纪末最初设立了“技术立国”的基本方针。本世纪初小泉内阁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将该方针改为“知识产权立国”。虽然仅仅变动了一个词,却产生了本质的不同。技术知识是权利的客体,而知识产权最终指向的却是权利主体。尽管表面看来是技术改变了世界,但本质上是由人类主体发现、创造和掌握了技术知识,并利用技术知识改造的世界。通过把本末倒置的“技术立国”纠正为“知识产权立国”,日本政府在认知的高度完成了从崇拜财富客体到尊重财富主体的重大转折。
20世纪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严厉批判信奉知识万能、代表机器大工业文明的工具理性主义。法兰克福学派指出,虽然技术理性推动了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却导致人的主体性沦丧。而后工业时代的知识经济社会是人本主义时代。归根结底,人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只有真正尊重和发挥人的能动性,才能激励充分的创新。尊重作为主体的人需要通过对主体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来实现。引起广泛争议的中村案件判决就体现了日本法院对知识产权立法宗旨的深刻理解和对权利主体的充分尊重,这代表了日本社会思潮正朝知识经济的需要进行转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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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韦之: 《知识产权论》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年 第99页
[2] 各个法律和经济学派对产权的理解不完全相同。本文借用所有权概念定义产权。因为即使是用益权,也可以认为是针对财产使用权的一种“所有权”。
[3] 茅于轼 《产权为什么重要》 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8月
[4]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人民日报》 2003年5月22日版
[5] 徐棣枫:《创新、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 http://www.wtolaw.gov.cn 2005年03月18日访问
[6] 《旅美学人联合建言人大:为中国知识强国战略立法》http://news.tom.com 2005年02月18日访问
[7] 张勤:《我国专利申请突飞猛进5大问题阻碍技术转化》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9/04/content_1063324.htm 2005年3月1日访问
[8] 中村修二为日亚化学做出一项发明,使这家企业从年销售额200亿日元的乡村化学品制造商变成年收入1800亿日元的全球集团。而这家公司只是分两次奖励中村2万多日元。东京地方法院认为中村的贡献及可获报酬为600亿日元,由于中村只要求日亚化学支付200亿日元,所以法院判决原告中村修二“全额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