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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林华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3-5 12:00:28
 

同样,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计算往往也带有很大随意性,五十万元的评估标准实践中很容易达到。权利人很可能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之后主动绕过取证困难的民事诉讼程序,依赖国家公权在刑事程序中的直接介入,对相对方的资料采取强行检查、扣押。这样很容易导致权利人对刑事程序的滥用。希望两高能够明确刑事诉讼中至少由省级以上权威评估机构对涉案商业秘密进行独立认定,并出台其他切实措施防止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程序正义与否,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当事人往往意味着能否获得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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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郑禄 姜小川:《刑事程序法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1年 第388页

[ii]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iii]  蒋志培:《关于假冒专利罪的答复》http://www.chinaiprlaw.com/wtjd/wtjd119.htm  2004年10月1日访问

[iv]  何军兵 熊敏琴《知识产权犯罪民事损害赔偿途径选择》《中华商标》 2003年10期 第51页

[v]  须建楚 张晓都:《TRIPS协议的规定与我国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几个问题》  《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3月 第  页

[vi] 《商业秘密案是“百慕大”》  2004年06月27日    文汇报

[vii] 《商业秘密案是“百慕大”》  2004年06月27日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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