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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一)
 
作者:胡安琪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11-10 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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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0年世博会《申办报告》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则》第24条第5款明确要求:“世博会的名称、形象、徽标、标志、吉祥物和内容等,未经组织者的事先批准,都不得在世博会展馆内外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不管是以布告板、标志、印刷品、照片、图画、电子形象、因特网还是其他形式”。

[ii] 相类似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由国务院公布,同年4月1日起实行。

[iii] 参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

[iv] 《世标保护条例》第七条已规定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即有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后者予以公告后取得标志专用权。

[v] 参见《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vi] 高杰,《“士博汇”强搭“世博会”的便车?》,《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7月20日专版。

[vii] 参见《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viii]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

[ix] 依据由主办国政府任命,代表政府处理与展览会相关的各项事宜。

[x] 依据《国际展览公约》第十二条规定,邀请国政府任命一名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授权其代表政府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各项事宜。

[xi] 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

[xii] 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xiii] 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xiv] 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xv] 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xvi] 参见《国际展览公约》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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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琪: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386弄6号201室,邮编200336

手机:13918101891

Email: angelhu0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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