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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一)
 
作者:胡安琪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11-10 11:27:53
 

一、             世博会标志保护背景

 

世界博览会的标志是每届世博会主题的象征,也是世博会重要的知识产权。2002年12月3日上海赢得了2010年注册类世界博览会的主办权,在对世博会正式会徽的热切期盼中,一部规范世博会标志使用的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世标保护条例》”)2004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12月1日起实行。世博会是各国展示和交流最新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成果的盛会,当前任何一项新创造从诞生到工业化应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衡量一届世博会是否成功的标准,当然要包括主办国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最先纳入法制化管理的知识产权。就标志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国际展览局(BIE)的要求

 

BIE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和简单。《国际展览公约》上并没有专门就世博会知识产权作出规定。只有1968年11月29日制订的《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就BIE局旗的使用做出一般性规定。但并未涉及世博会的名称、其他徽记的知识产权保护。BIE作为世博会筹备、举办过程的监督者也不参与世博会的市场化运作,而是将更多的自主权留给了世博会主办方,由其独立进行市场开发。世博会标志的许可使用对世博会市场化运作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BIE没有为此制定具体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其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的态度是明确的。因此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在《国际展览公约》举办世博会的宗旨之下实施。

 

(二)  中国的国际义务

 

中国政府是《国际展览公约》的缔约国和BIE的成员,有义务遵守公约和BIE的其他规定。上海取得了2010年世博会主办资格之后,在已提交的《申办报告》中对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应当履行。[i]2005年将向BIE递交《注册报告》将为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制订更为详尽的工作方案,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就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无疑是履行承诺的最佳选择。[ii]

 

(三)  中国的保护现状

 

1.       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涵盖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

 

这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突出问题。

第一,世博会标志涵盖的范围就十分广泛,涉及的客体也是综合性的,既包括特殊标志,又可以申请商标,还有享有著作权,运用到工业品上还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然而各项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不同,保护的范围又有交叉和重合,给主张权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考虑到世博会作为国际综合性博览会的全球影响力和世博会标志的巨大潜在商业价值,专门立法规范标志使用行为,融合现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点给予世博会标志以特殊保护就十分必要。

 

第二,一些与世博会相关或使人与世博会产生合理联想的标志或名称,比如“世博”、“EXPO”等等目前还无法获得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为欲搭世博会便车者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企业直接将自己的房产项目命名为“世博花园”、“世博明珠”。

 

2.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同保护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的要求完全衔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标管理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由国务院批准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据此2010年世博会产生的相关标志满足受保护的条件。BIE的局旗就不属于特殊标志保护的范围,却又是BIE明确要求主办国政府给予保护的。

 

3.       权利取得方式

 

商标注册申请中,经初步审定后还要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才能核准授权。特殊标志登记从受理到发给证书至少也要历时两个月。一般的申请、受理、登记、公告等法定程序不利于对世博会标志的便捷保护。对于申请到公告期间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追溯。

 

奥林匹克标志所采用的是“备案公告”的简化程序,要求获得保护的标志由权利人提交,权利人可根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点拥有较宽泛的客体保护范围。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再进行审定或审核,直接予以公告。一经公告权利人即可行使权利。[iii]此种权利取得方式应同样适用于世博会标志。[iv]

 

4.       保护模式

 

《特标管理条例》的实质是给予公益活动标志以类似商标的权利,使权利人得以许可他人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这些许可使用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权利人不得突破核准内容随意许可,但他人不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擅自使用都属侵权行为。[v]然而世博会标志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将突破商品和服务领域的限制,将由单纯的商品销售领域或服务提供领域的使用,扩展到与商业性活动相关的产品推介、广告宣传或完全非商业性的学术研讨活动等侵权意图并不明显的隐性市场使用。因此为避免对世博会标志的不当使用,更宜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行为内容加以规定。这样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标志保护工作时,通过行政执法有效将某些侵权行为制止在初始阶段,及时避免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损害。同时也消除了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可能给世博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  申博标志的侵权情况

1.     直接恶意侵权:利用世博会知识产权组织大规模经营活动。如某交通卡公司为祝贺申博成功,发行了"申博如愿"纪念卡;某企业借鉴加拿大为申办上海世博会设计的规划方案,由某工艺美术设计师设计"申博提梁壶"公开进行出售;外地某公司杂交培育的花,命名为"上海世博"出售。

2.     打“擦边球”的间接侵权:有的商家就直接利用申博成功进行产品促销,如某商厦"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大型服饰促销活动、某涂料"让生活更美好"产品促销活动等;一些房产公司则利用世博主题来命名自己的开发项目,如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楼盘取名为"世博会"谐音,且所有销售活动,均借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由此还引发了世博会知识产权第一案;[vi]浦东某楼盘则直接标明其楼盘是翻开"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第一乐章",并言其楼盘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观礼台"等。还有一些企业更是借祝贺申博成功的名义,违规使用申博标志和口号,利用广告展示企业自身或产品形象;

3.     特殊侵权:组织以世博为主题组织各类会议、论坛,这些活动程度不同地出现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的还借助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商业运作。如某单位推出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摄影作品征集活动,并表示每年春节举办一次,一直举办至2010年;

4.     主观善意,客观违规:某些单位进行支持申博和庆贺申博成功的宣传活动时,未经授权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主题、海报和口号等,与本单位名称混用,连同或夸大宣传;有些机关团体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世博会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五)  保护不利的后果

 

世博会的市场开发计划将作为世博会注册报告的附件提交BIE批准。世博会标志的特许经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届时能否为世博会标志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不但关系到主办方和合法授权使用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注册报告能否获得批准,世博会能否如期举行。

 

基于上述理由为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制定《世标保护条例》顺理成章。

 

二、世博会标志保护的法律适用

 

(一)   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适用于世博会标志知识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世标保护条例》、《特标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

 

(二)   法律效力层次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普遍适用于世博会标志中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客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在经销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并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发生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冲突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

2.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在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上,《世标保护条例》作为特别法优先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普通法——《特标管理条例》适用。这也符合《世标保护条例》的立法初衷,即弥补后者在保护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保护的标志范围、权利取得的方式上。世博会标志中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又同时属于特殊标志的范围,履行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手续之后适用《特标管理条例》。

 

三、世博会标志的权利范围

 

根据《世标保护条例》第二条,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包括申博办的名称、由蓝紫两色动态圆组成的申博标志、“期盼”等申博海报。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包括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世组委)、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世执委)、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世博局)等;

(三)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主要包括中、英、法文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世博会、世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主题词,即将揭晓的会徽,日后征集的吉祥物、会歌等。

(四)   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国际展览局的局旗是国际展览局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象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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