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37问题由来
337程序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行政调查程序。任何一家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是一家独立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不隶属美国政府的任何行政部门。一旦证明该出口美国产品确已构成侵权,US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使得337程序尤显杀伤力的是,在USITC的裁决中可以将被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甚至是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中的企业产品一同禁止进入美国,尽管这些企业显然是无辜的。
337程序是中国知识产权界目前最关心的话题。随着中国企业屡屡被国外企业依据337条款起诉,又屡屡被依据337条款受到重罚,337条款在国内舆论中似乎被刻画成美国刻意对中国出口美国商品建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在很多中国企业的眼里,337程序纯粹是美国政府企图报复对中国贸易逆差的手段。由于中国企业在美国被提起的337调查中几乎没有胜绩,更加强化了人们对337程序一边倒的负面理解。但是在最近发生的一起针对中国各大电池生产商的337程序法庭较量中,很大程度上促使我们从新审视自己的既定思维。
二、 中国电池337调查始末
事情起于2003年4月28日,。美国头号电池生产商劲量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5月28日ITC受理本案。劲量公司将6个国家(地区)的24家企业列为应诉方,其中包括拥有中国大陆“南孚"、“双鹿"、“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品牌的7家电池企业和2家中国香港电池企业。337电池调查案时间短、费用高、对被告要求高,而且从裁定后果上来说指控成立不仅对被诉的电池企业,而且部分电池上游产品(如电池锌粉)和下游产品(如玩具和手电筒)都将被实施进口排除。如果中国企业被裁定侵权,相关联的中国出口企业都将受严峻影响。这种影响的代价将是极其高昂的。中国电池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与挑战。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我国对美电池出口量约为3亿只,出口金额约为4000万美元。一旦中国企业被裁定侵权, 后果将非常严重。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18家企业充分吸取了近年来国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迟于应诉而屡屡吃亏的教训,尽管要负担高昂的律师费和巨大的精力,依然果断的联合组团应诉,进行了长达15个月的艰苦抗辩。然而,今年6月2日,USITC的布洛克行政法官作出了不利于中方的裁定,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专利,并作出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在内的企业普遍排除令的建议。中国企业并未认输,仍然坚持申诉。2004年10月4日,中方终于以充分和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专利无效,并赢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的最终裁定,该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5464709号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推翻了布洛克行政法官不利于中方的初审裁定。包括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重新获得了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的权利。
三、 337程序评价
其实, 337程序毕竟不是贸易报复手段- 虽然不能排除许多发起337程序的原告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而是美国知识产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准司法手段。它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的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对抗性程序,包含一定的程序与机制来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
337程序并非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337调查在许多程序机制上都有保证原告和被调查方平等权利的专门设计。负责运转337程序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是完全独立的准司法行政机构。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官不仅相互之间保持独立,甚至在法官和USITC之间也保持互相独立。在审理程序中337调查程序采取了对抗制的听审,确保被告有机会向法官充分表达意见,这与属于行政报复措施,没有对抗程序的超级301或特殊301调查有明显不同。被申请人如对337程序初审行政法官裁决不服,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而且有机会对申诉结果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些337调查中规定的准司法程序都显著区别于超级301或特殊301程序。
而在发动337程序的主体资格上,按照规定也决不限于美国人。任何人只要在美国拥有政府认可专利(美国专利权),都可以提起337程序。所以一个拥有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人向侵犯该权利的美国人提起337程序也是十分正常的。事实上近年来日本企业在美国提起的针对美国企业的337程序就比美国企业针对日本企业提起的337程序在数量上更多。只要符合条件,中国企业当然也能够针对美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享受的正是国民待遇。
对中国企业来说,通过本次的胜利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收获。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当企业遭遇到不公正的诉讼和指控时一定要积极应诉。尽管在国外诉讼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也不能被吓退。因为一旦自己不战而屈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各种贸易禁令的法律惩罚的后果将更加严重。337程序毕竟是一条法治程序,并非如一些人所认为的全不讲理。正如一位337程序主审法官所说:“你要了解337程序,要跟法院配合,跟对方配合。如果说根据你提交的证据,我认为你可以胜诉的话,你就可以赢。” 而且对于近乎天价的美国律师费用,也可以通过首先聘请中国律师,由熟知美国律师运做的中国律师负责聘请真正有经验的美国337程序专业律师,并且通过在律师聘请合同中签定服务时间封顶条款等律师业内普遍认可的谈判技巧,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