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就早读书的徐宇光律师一直偏好理工科,在他考大学的时候也选择了他家乡浙江大学的土木工程系,学习建筑。大概天资聪颖吧,徐宇光从来学习数理化就觉得很轻松,也自以为一定会一辈子和技术打交道。很久以来他从来没有想到他自己未来会从事法律职业,那是一个不知不觉中作出的选择。
众所周知浙江大学是各类精英云集的学术殿堂,这也使得徐宇光有机会在校园里接触各种各样的俊秀人才,和各种各样的思想交流碰撞。法律,这门一直不被他注意的社会科学无意中走进了他的视野。以往学多了艰涩复杂的自然科学定律、法则,使徐宇光对法律中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种种社会法则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开始还只是把法律当成爱好,但是在读到大学三年级的时候,徐宇光开始认真思考自己毕业后的方向。很多老师和同学都劝他留校深造。硕士、博士,一条平坦的学术天梯在许多好朋友眼里仿佛已经为他打造,只等其按部就班的朝前走。但徐宇光却陷入了矛盾。的确,也许是他有天资,使他在工科的学习中从来就一帆风顺。但是自从开始深入理解法律,徐宇光却发现了一个同样充满思考,又充满如此魅力的新世界。他突然感到自己的未来也许注定要在无数法典的字里行间寻求探索,他需要追求新的思维方式来理解这个世界。
同学和朋友们很少能理解他的决定。放弃如此熟悉的专业,从工科一下子跨越到法律,似乎毫无道理。但徐宇光坚定的认为理工科背景的学生转学法律尽管有不利的因素,但也有有利的一面。学习了多年的自然科学,培养出了徐宇光严谨的思维模式和敏锐的分析头脑。法律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人借助法律条文和基本法律,利用自己的逻辑推断来理解、分析问题。换句话说,徐宇光选择法律不仅是因为他开始喜欢法律,也因为法律对他来说不是一个过于艰难的领域。徐宇光自信一定能在法律上走出自己的路。
1997年毕业于大学毕业后徐宇光没有申请直升硕博连读,在许多人的惋惜中走上了工作。毕竟是学建筑专业,徐宇光希望自己多一些实践经历。起初徐宇光在建工集团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在工作一年后就参加了司法考试(当时还是叫律师资格考试),如愿的一举通过考核。 在1999年,徐宇光走入了向往的法律业,成为一名律师。在徐宇光法律事业的起步阶段,他一直选择做房产相关的法律业务。因为对于既懂建筑又懂法律的徐宇光,比许多律师多了一份技术上的优势。再加上徐宇光对自己每一个案件,每一项工作特别认真严肃,在三年里面他从天山律师事务所担任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到后来转入著名的北京康达所上海分所,负责了300多个房产案例,包括不少有影响力的案例。在上海的不少知名房产开发商都知道有一位特别执着和懂行的徐律师。无论徐宇光代理开发商,还是代理购房人,都为了客户的利益据理力争。在他对建筑和法律两方面精通的知识和决不轻易让步的果断面前,最终折服的屡屡都是对方。无论是在法庭还是非讼业务中,很多时候对方不得不在他严密的专业分析和法律论证面前退让。在2000年10月,徐宇光为了陪客户去浦东一家著名的楼盘签房产合同,前后去了四趟,谈判时间用了19个小时。甚至有一次和对方一直谈到了夜里1点钟。在艰难的拉锯中徐宇光始终在开发商面前表现得滴水不漏,最后对方居然同意在合同上增加了24条补充条款,连对方自己在谈判前也没有想到。
北京的秦兵律师针对通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改进推出了出名的204条合同补正条款。其实徐宇光也早已注意到了市场上所谓的规范合同其实漏洞百出,无法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须知,在卖方房产市场上开发商本来就客大欺主,如果再不通过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特别维护处于弱势的购放者,对后者来说会是雪上加霜。
徐宇光针对上海的具体情况,经过反复推敲论证以后也推出了符合本地实情的81条补正条款。比如上海市颁布的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仅约定了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可是如果到交房时出现建筑面积增加了1个平方米而公摊面积增加了4个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套内面积相应地减少的情况呢?这种房地产市场上常见的情况,合同中的约定却形同虚设,所以“81条”中对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的误差约定就显得相当必要了。第30条,房产商擅自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图的,买房人有权要求房产商恢复,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即退房)。为什么会制定这一条?因为在目前的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只有第9条规定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违约金的条款,也就是说,当房产商擅自变更了小区的布局,原先承诺的绿化面积减少了,或者健身场所取消了等,按照现行惯例,开发商只需支付房价1%左右的违约金。这对抱着“买房就是为了买环境”的想法的人来说,失去了原先承诺的环境,50万元的总房价只能得到5000元的赔偿,能有多大的用处?而对开发商来说,即使支付了违约金,仍然有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岂不是有种违约的动力?
再看第50条关于质量条款的违约责任,是针对房屋质量出了问题可依照合同只能“屡修屡坏,屡坏屡修”的情况而制定的。在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18条规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只能依照第22条的规定进行维修。徐宇光曾代理的一位客户,房间里一根大梁严重开裂,但鉴定结论认为房屋整体性能很好,不构成“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此不能退房。可是房主修了一次又一次就是修不好,被弄得痛苦不堪。所以第50条提出,当同一工程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未恢复,或者同一工程质量问题经一次维修后仍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经重新检测后认为确有质量问题且可能影响使用的,买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徐宇光的“81条”推出之后引起了不少关注,不仅在上海房地产业和广大购房者当中被广泛研究,而且一些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法学界出现了一位精研房产合同的徐宇光律师了。
作为一个房地产专业律师,徐宇光在事业上开始走向成功。许多人都认为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符合他的学科专长,一定大有前途。其实,徐宇光在刚刚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就认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才是他未来的方向。尽管建筑行业对徐宇光来说轻车熟路,但徐宇光却具有迎接挑战的天性,从来不会为自己的选择患得患失。知识产权事业在中国起步不久,就遭遇了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全球化大潮的冲击。应当说中外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环境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差距很大。但是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紧迫性已经容不得中国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任何犹豫,知识产权的极端重要性必将在中国迅速体现,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实践也必将在中国有长足的提高。中国急需同时精通技术和法律两方面的人才,这对中国迅速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水平举足轻重。
从律师业发展的规律来看,法治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律师业的专业分工就会越细化。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对律师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目前中国的绝大部分律师都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中国的企业中,能够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重视,合理的利用知识产权规则的企业也少之又少。开拓全新的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将是徐宇光未来最大化挑战自我能力的机遇。2002年徐宇光在做好充分准备了以后参加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毕竟在法律和理工技术方面都有专业经历,他又一次轻松过关。
上海尽管各大律所人才济济,但有能力做好知识产权业务的非常少。徐宇光最终选择了协力所。这家所在知识产权方面进入较早,难能可贵的是协力所的游闽键主任本人也精通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有准确的把握。徐宇光和游律师在许多观点的看法上不谋而合,他也相信自己在这里一定能够很好的发挥自己。在这一年多以来,徐宇光着手办理了一些专利案件,深深感触到在专利领域内同时把握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知识对一个律师来说何等重要。在专利这样特别专业的领域内律师能力的强弱高低,对相关法律和涉案客体的把握将可能是案件的结局是决定性因素。在深入分析双方的优缺利弊之后,徐宇光常常能通过发现对方法律或者在技术上的漏洞反败为胜。
徐宇光的性格就是喜欢挑战,正是这种性格使他从工程师的道路走向了房产律师,又从已经成功的房产律师走向了知识产权律师。徐宇光感到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领域充满了他一直渴望的机遇和挑战,他庆幸自己喜欢挑战,正是这种性格让他最终走上了知识产权律师的道路。徐宇光也很希望能在这条道路上坚定的走下去,他一定能成功,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也一定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