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与世博会的发展
迄今为止世博会已走过了150多年的光辉历程,但无论是1851年展现人类第一次工业革命成果的 “伟大的世博会(Great Exhibition)”,还是将在上海举办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2010年的世博会,它们都是对人类文明发展成就的真实记录,是对未来美好前景的展望和憧憬,是荟萃科学技术发展成就的大舞台。从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机械设备、汽车、火车,到现代的信息时代的计算机、Internet,几乎所有的人类科学技术成就,无不都是通过世博会展示在世人面前,从而进入寻常百姓家的。
历史的经验告示我们,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1851年第一届伦敦世界博览会展示的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但早在这届博览会举办之前,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已经建立起了以保护机器生产技术为主要特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英国早在1623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709年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这些制度的建立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生,也为第一届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准备了前提。
知识产权领域最为著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结,就更能够说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当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世博会的时候,第一次工业革命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这时国际上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的专利制度地域性很强,保护期和权利内容都有较大的差异。特别是一国的发明要想在外国获得保护,就必须基于两国之间的双边互惠协议,这就使得技术一旦跨出国门就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许多外国发明人不愿参加展览,这届博览会几乎陷入了流产。针对这种情况,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的特殊法律,给予在展览会展出的外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这才最终挽救了这届博览会。正是在这届博览会之后,又经过近10年的努力,在1883年终于诞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新局面,奠定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与世博会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创新都会带来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正是在这些问题和挑战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确保了世博会的发展与繁荣。很难想象世博会能在一个没有充分知识产权保障的国家举办。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举办世博会究竟需要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呢?对此,国际展览局(BIE)有着具体的要求。
国际展览局对举办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主办国提交给国际展览局的《一般规章(general regulations)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规章(special regulations)》之中。在国际展览局提供的一般规章范本中,第五章为“专利权和版权”,它规定,在有6关“专利和版权保护”的特别规章中应该说明主办国对《伯尔尼公约》、《有关作者权利的日内瓦公约》、《巴黎公约》这些国际条约的态度;阐明主办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在世博会中可采取的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如果有的话);还要求对展会保安人员进行培训,他们的职责是不允许任何人出于赢利的目的未经参展者的书面许可对展览会中展品进行绘制、复制、测量、拍摄或模制(cast)等。
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规章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国际展览局所提供的特别规章范本中,国际展览局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它主要包含有三部分的内容:
特别规章的第一部分内容是说明制订本特别规章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明确主办国对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态度(legal position);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给参展者的代理和中介机构(responsible agencies and assistance),包括主办方或地方当局(the Organiser or local authorities)所采取的措施和专业律师的名单。
第二部分是特别规章的主要内容,它要说明主办国知识产权法律对所展出的发明、商标、图纸、模型、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就是要对获得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条件、权利内容和保护期等方面进行说明;对在展览会放映、演出或者其他商业性使用的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也要说明作者的权利和受保护的作品,权利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对参展者在展馆内放映的电影和音乐作品,要说明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并预先支付使用费(Pre-payment of royalties)。
特别规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有关专利新颖性例外的规定,以及公布主办方所采取的防止非法和未经授权复制展品措施的规定。
另外《国际展览会旗的使用规则》规定,国际展览局的会旗是国际展览局的专有知识产权。在展览会上任何希望以宣传或制造目的使用的参展者均应向展览会总代表(由主办国政府任命,代表政府处理与展览会相关的各项事宜)提出申请,由总代表呈报国际展览局。经国际展览局审查后授权使用,并保留对任何可能贬损标志尊严的商业性使用的禁止权。国际展览局可要求主办国在展览会注册时提交详尽的标志保护工作方案,并在实践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 德国汉诺威世博会和日本爱知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德国为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的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国际层面是《国际展览公约》和德国政府参与缔结的所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比如《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等;欧洲层面有《欧洲专利公约》和《共同体商标条例》;国家层面有德国所有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德国竞争法;世博会层面则有一般规章、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别规章和补充说明(supplementary instructions of the Orgniser)。
根据国际展览局的要求,德国在1998年4月就为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递交了关于“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第12号特别规章(EXPO 2000 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 No.12),它除了包含有国际展览局的全部要求之外,还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规定了对参展者的约束。特别规章第3条第1款规定,所有参展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违反德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德国竞争法。特别规章的第3条第2款还特别强调,对参展者侵犯他人权利和违反德国竞争法的行为,主办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第3条第3款还规定,如果一个参展者认为另一个参展者涉嫌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并要对其采取法律措施,那么他必须事先通知世博会的总代表(the Commissioner General of the Exposition);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章还特别强调,对于很明显的侵权行为,总代表还可以要求停止这种行为,但是总代表的这种要求不得妨碍随后的司法程序。
第二个特点是反映了欧洲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由于德国是欧洲知识产权一体化重要成员之一,因此,特别规章还特别说明,在世博会期间除受理德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和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受理专利和商标的国际申请之外,还特别提供了欧洲专利(第4款第2项a)和欧共体商标(第9款第3项c)的模式供参展者选择。
第三个特点是规定了对展品出具参展和优先权证明。特别规章第12条规定,主办方将根据参展者的申请出具书面证明以证实参展者的参展行为。第13条还规定,根据德国知识产权法和欧洲专利公约,在世博会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提交的德国或者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在世博会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在德国申请注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而且,为了方便申请人举证,主办方将根据参展者的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其目的是证明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确实在世博会上展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费用则由参展商自己承担。
(二)2005年爱知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与德国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一样,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国际层面是《国际展览公约》和日本参与缔结的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家层面是日本所有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竞争法;世博会层面也有一般规章和特别规章。
但是,与德国200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特别规章相比,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规章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研究。
日本世博会的第一个特点是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特别规章第2条第2款列举了日本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国际展览局的范本相比增加了《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公约》(WPPT)。由此可见,与德国的世博会相比,日本爱知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充。
第二个特点是明确规定了参展者的责任。声明如果参展者有违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由参展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与德国汉诺威世博会不同的是,日本世博会的特别规章却并没有给予世博会总代表在必要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力。
第三个特点是规定了世博会主办方的有关权利。特别规章规定,对于世博会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展品内容等等,主办方有以公告板、广告牌、印刷品、照片、因特网等传媒方式向公众提供这类信息的权利。特别规章还规定,为了这个目的还有其他一些必要的目的,主办方还可以制作并播放有关参展者展品和特殊事件的音像资料,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日本世博会的这一特别规定很值得我们的借鉴。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
(一) 保护体系的设想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设想。根据国际展览局的要求以及德国和日本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建立起由我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世博会一般规章、特别规章以及补充说明所构成的全面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