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获得了2010年世博会的主办权,并庄严承诺要“努力把2010年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最成功、最精彩、最难忘的世博会”,这将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综合性世博会。市委市政府发起的“世博会与上海新一轮发展”大讨论正在全市各行各业热烈展开。无论是世博会的成功举办还是上海的城市发展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这个新兴名词在知识经济时代早已不再陌生,它与我们的经济活动、日常生活的联系正日益紧密。企业、市民的权利意识随着十多年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建立到完善有了明显提高,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已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
谈到世博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前,知识产权领域缔结最早的国际公约就动因于1873年维也纳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当时国际上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的专利制度地域性很强,从保护期到权利内容都有较大差异。尤其是一国的发明创造要在外国获得保护必须基于两国之间的双边互惠协议,致使技术一旦跨出国门就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许多外国发明人也因此不愿参展,展览会的举办立即陷入困境。于是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也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目前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我国于1985年成为正式成员国。公约的缔结不但促发了广泛的国际技术交流和技术贸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博会的繁荣发展。可以这样说“没有世博会就没有巴黎公约,没有巴黎公约更不会有今天的世博会”。
当前任何一项新创造从诞生到工业化应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世博会是各国展示和交流最新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成果的盛会。因而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方面,并不仅限于传统的工业产权。这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都提出了新挑战:从现在到正式办展的7年间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会层出不穷,它们要寻求法律保护,首先就关系到立法;对现有知识产权客体如何依照国际标准更有效地给予保护则是执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会展业的巨大冲击也会引发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应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为世博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并使其不断完备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国际展览局的成员国将2010年世博会的主办权授予中国上海既是对中国综合国力和上海举办大型展会能力的认可,又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就的肯定和执法水平的信任。
目前与世博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 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未申请专利展品的临时保护
对未申请专利展品的临时保护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采用宽限期保护方式,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发明创造才可能获得专利权。由于世博会的大部分展品都是最新的研究成果,发明人可能未来得及在展出前提出专利申请,会后申请中国专利时就需要这种临时保护。任何可以取得专利的展出商品都不会因为在世博会上公开展出而成为公有技术,也不会因为在展会上的首次公开日早于申请日而丧失新颖性,其他人也无法在展出日后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但须特别注意的是展出之外的任何技术公开行为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如果一次世博会让中国成了仿冒者的天堂、侵权者的乐园,不但直接违反了巴黎公约的规定,而且有悖于举办世博会的初衷。只有得到切实的临时保护才能让各国的参展商放心地拿出自己最新、最特别的展品。
(二)展品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世博会被喻为“经济奥运会”,其必将吸引世界工业领域的著名跨国公司参展。他们的产品都有自己的商标,如已在中国注册则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中也会有许多尚未在我国注册又是世界驰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据此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特殊保护,权利人完全可以打消商标被抢注或被仿冒的顾虑。
不但参展商的商标受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等商业标识也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它不仅向顾客提供商品来源信息,而且向顾客承诺该产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保证。世博会的展品来自五湖四海,其使用的原产地名称也是一项知识产权。非该地区的特产而使用该知名特产的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等是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
(三)展品相关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参展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具有独创性的展台布置、广告宣传资料等都自动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抄袭、剽窃,擅自复制、发行。另外,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现行的国际标准,其文档和程序都享有著作权。
二、 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名称、申办徽标以及即将产生的正式徽标等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依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受特殊保护,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或“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都属于侵犯标志所有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世博会的海报、口号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则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对文字、美术和摄影作品的保护规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2年12月25日在各大主要媒体上发表了有关中国申办及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活动中所涉及的名称权、名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现在的申博办以及即将成立的世博会筹办机构作为权利人将与申请使用人就徽标等宣传资料的使用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的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既保障了标志所有人与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又规范了世博会标志的使用秩序。
三、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也会面临许多与世博会相关的新课题,其中就包括对受临时保护的专利申请和涉嫌侵犯驰名商标特殊权利的商标注册的审查,涉外专利确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诉前证据、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的合理适用。我们的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和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公正地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世博会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讲坛,它鼓励人类发挥创造性和主动参与性;世博会又是一个争奇斗艳的舞台,它将种种有助于人类发展的新概念、新观点、新技术展现在世人面前。衡量一届世博会是否成功的标准,当然要包括举办国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最能代表一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没有比世博会更能体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水平的场合了。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这艘承载人类梦想与希望的巨轮扬帆远行,保驾护航;为中国的这份幸运、世界的这片异彩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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