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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印看特殊标志保护
 
作者:胡安琪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7-26 10:22:24
 

条例第5条特别列举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方式是专指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以上六大类的行为都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有权,侵权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侵权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


 只要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赋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申请采取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北京奥组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已对奥林匹克标志采取了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特殊标志备案等多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同时兼顾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特殊性


 由于奥林匹克标志除标志权利人直接使用外,很大部分将由企业在商业范围内使用,在即将全面启动的北京奥运拓展计划中,就将有许多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企业申请获得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权。因此必须规范标志的授权管理和使用,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标志使用合同中,严格界定使用的标志范围、商品范围、地域范围,明确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保护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


 可参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模式,因为就标志而言两者在使用和管理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并且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保护。虽然依据现有的《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的保护体系可以应对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但对于世博会的名称缩写、办展主题等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就很难有效保护。


 已出现的有关世博会标志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未经授权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主题、海报和口号等,与本单位名称混用,连同或夸大宣传;第二,直接借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行产品促销,或借祝贺申博成功的名义,违规使用申博标志和口号,利用广告展示企业自身或产品形象;第三,利用世博会知识产权组织大规模经营活动;第四,以世博为主题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借助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商业运作。此外,有些机关团体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世博会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目前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出台一部规范世博会标志使用的专门法律,明确受保护的标志范围、标志的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条件及程序、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等,力求做到对世博会标志进行最充分、最完善的保护。《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已进入起草阶段。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在广泛听取各方专家意见,借鉴国内外特殊标志保护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世博会标志保护的特殊需要,并结合中国和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


 (二)明确世博会标志的范围


 依据2010年上海世博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世博会知识产权包含的一系列内容涉及标志类的是:(1)国际展览局专有名称及中、英、法文的缩写、标志、会徽、会旗及格言等;(2)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名称及其中、英、法文的缩写、标志、会徽、主题、口号和会歌等,主要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2010年世博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中国世博,上海世博,世博等;(3)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委员会名称、标志、徽记。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委员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申博办等;(4)即将正式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名称、徽记及标志等;(5)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织委员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图案标志、会旗、格言、专有名称,在申办、组织过程中的官方宣传口号及与世博有关的其他标志;

 审视、梳理我国的特殊标志保护制度,源起于申奥和申博的成功。将奥林匹克标志和世博会标志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则是以公示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们是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特殊标志,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多层次保护。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程序更好地使用用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为中国筹备以及最终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世博会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证将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好,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最成功、最精彩、最难忘”世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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