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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问题研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34:35
 

   

(六)公开被保全证据的时间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公开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法院公开被保全的证据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原则上,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后,对被保全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各方当事人,以便各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或质证。法院在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被保全的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指定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的期间,特别是要指定被保全人提供相反证据的期间。如果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各方当事人均到证据保全现场,那么法院可以在证据保全后当即向各方当事人现场公开被保全的证据。这样即可以缩短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高审判工作的公信度。

   

三、规范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的建议

   

建议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一)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充分说明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或初步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极可能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3.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4.调查、收集被请求保全的证据的线索,包括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等等。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删除“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状应当载明的第(四)项内容,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具体说明。”

   

(三)被申请人不协助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致使法院不能对有关证据予以保全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人依据待保全证据提出的事实主张成立。

   

(四)立案庭、执行庭在执行证据保全裁定时,应当通知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合议庭派员参加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

   

(五)制定邀请专家参与证据保全的规范意见,明确在被保全证据可能涉及有关专业性问题时,法院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实施证据保全措施,并严格规定专家在证据保全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六)法院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被保全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到场参与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当即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被保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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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伟主编、汤维建、康守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5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2002年10月15日)

[3]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09-410页。

[4]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10页。

[5]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34-435页。

[6]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35页。

[7]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47页。

[8]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44页。

[9] “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 杨良宜、杨大明著《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25页. 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的解释,自证其罪,是指行为人暗示其犯有罪行的行为或声明,这种行为或声明,要么是作为在审理中的证言,要么是作为在审理前的证言。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以及许多州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均禁止政府要求个人非自愿地成为针对本人的证人或针对本人提供证据。起诉和负担证明责任是政府的责任。在这一点上,被告不得被强迫帮助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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