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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知识产权冲突纠纷的指导意见》的建议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34:10
 

第九条的规定与第六条非常类似。既然当事人之间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该争议性质上就不仅是一般的权利冲突,还涉及对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按照第九条正文规定,处理本类纠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必须转而寻求商标局进行行政裁决。但是商标局只是工商局的一个内部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另设公平交易局专门管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牵涉到双方对竞争关系等的举证、质证,这些都不是商标局所擅长。相比之下法院显然能够更好的适应当事人间的对抗程序,在综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宏观层面更全面和准确地理解具体条文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我们认为,法院完全有理由受理当事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和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直接进行裁判。如果证明系注册商标权受到侵害,法院自然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即使查明系商标权人利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法院也应当有权判令侵权人承担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侵权商标的责任。建议规定法院应同时向商标局递交司法建议书,商请商标局主动以自己的名义撤销侵权商标。侵权商标本身就具有法律瑕疵,如果允许瑕疵商标继续存在,侵权物在形式上的合法地位就始终没有改变。须知,侵权商标和侵权行为人都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源泉,唯有从源头上切断侵权行为,才能在根本上使侵权人真正承担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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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冲突司法裁量的适用原则

最高法院网上向社会征求知识产权冲突案件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讨论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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