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宏观社会背景不断演化,如何应因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日益增多、错综复杂的各种新问题成为法官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面前,完全依靠既有的法律规定显得捉襟见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个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法院和知识产权有关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反映了最高院对解决审判难题的高度重视。为积极配合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依据的努力,也为了及时反映知识产权律师对审判难点的理解和思考,加强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界的沟通和互动,共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与时俱进,协力知识产权中心就本次向社会公告的指导意见初稿组织专业律师讨论,总结出代表中心观点的综合意见反馈最高院。本文针对《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发表协力知识产权中心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在广征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代表法学研究最前沿的司法指导意见。
一 法律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一)法条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争议的情形。
第二条、 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述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指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争议的情形。知识产权冲突在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和法律实践中表现越来越突出。由于争议双方都以合法权利为主张,各自都由法律依据的支持,形成权利间在形式上的对峙。造成法官左右为难。在合法权利与合法权利无法并存时,司法实践中往往找不到具体法条作为判决的明确依据。增加法官裁量权,授权法官对法律原则的运用来实现权利冲突背后隐藏的个案正义,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法律原则直接揭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具体法条的立法依据。机械适用法条将导致法官以僵化的思维模式思考和解决问题,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在法律条文中增加富有弹性的原则规定,借助法官的主观能动解决知识产权冲突是现代立法必然的趋势。第二条的规定之所以格外重要,还在于它是在整个指导意见提纲挈领的总则条款,是统摄所有具体规定的‘上位’条款。法官对其他条款的理解和运用都不得与原则条款相违背,故效力高于一般具体条款。对于裁判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我们的观点将单独作为一篇意见。不在本文展开。
二 保护在先权的原则适用的细化
(一)法条规定
第四条、 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根据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条、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当事人就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拥有专利权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93)经他字第20号《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处理。涉及其他权利冲突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