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3, 保护在先权原则的适用不能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适用中存在不少局限。例如深圳青科公司拥有在‘电子字典’类商品上的“读书郎”注册商标。中山市读书郎公司则就同一产品在“玩具”类商品上拥有“读书郎”商标。这本是由于商品分类无法完全概括产品性质和消费者思维习惯产生的合法注册商标间冲突,如果简单适用保护在先注册而剥夺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在两者都出于善意注册的情况下恐怕后者无论如何也不会服。
2. 4 公平竞争原则
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达是知识产权制度诞生和兴起的先决条件。从对价学说的观点出发,知识产权就是国家通过授予权利人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市场的垄断权来激励不断的发明创造和权利人把新知识向社会的公开。知识产权制度从初生之日就和市场竞争结下不解之缘。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直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在法官判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平竞争原则在权利冲突案件中的适用需要的冲突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为前提。中国的相关立法中更把竞争关系界定在经营者之间[vi]。但实际情况却是知识产权冲突主体一方往往不是经营者。进一步说,即使双方都是经营者,也未必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公平竞争原则只能作为其他原则的补充,直接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中适用的几率并不大。
3 小结
遵循法律目的原则要求法官在裁量案件中揭示和追随法律条文背后隐含的立法宗旨。尽管在以商标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授权制度中,形式主义占了显著的优势。但在承认以登记审批为确权要件的形式主义合理因素的同时,不妨碍法官在裁量知识产权冲突这一特定情形时重新树立保护遵循法律目的的原则,维护实质正义,切实贯彻鼓励在先发明人(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立法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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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中,明确列举了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ii] 王春燕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6154
2004年11月20日访问
[iii] 王春燕《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6154
2004年11月20日访问
[iv] 王春燕《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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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郑成思: 《从“入世”及法学研究角度透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11113545.html 2003年10月访问
[vi]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