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典的困境与法律原则的复兴
知识产权冲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递增,为司法者们正确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带来很大的困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所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争议的情形。’正因为纠纷中双方都以拥有合法依据的权利对抗、抵消对方的主张,权利之间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纠缠在一起。从法条来看争议双方都是合法的,而法官偏偏又必须依据法条判断是非,无怪法官们左右为难了。
随着概念法学悄然而去,迷信成文法万能的时代成为历史。企图以一部法典来穷尽全部社会生活的理想图景为大多数人一笑了之。变化万千的社会生活决定着是由法律来适应现实而不是由现实生活来适应法律。曾有人非常经典的指出,如果法律禁止9种行为,唯一的结果就是促使那些‘聪明人’发明第10种方法来规避。现实的变化万端使得聪明人们有无数的机会来挑战成文法的硬性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增加富有弹性的原则规定,增加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对法律原则的理解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大程度的实现实体公平和个案正义成为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
如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所揭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各个权利都具有自己的合法依据。司法衡量中仅仅依靠具体法条往往不能解决权利冲突的复杂问题。增加法官裁量权,通过对法律原则的运用,使法官超越法条的字面规定来实现冲突背后的个案正义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在意见稿的第二条规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涉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类案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原则条款之所以重要,还因为它在整个司法解释中是提纲挈领的小总则,是统摄所有具体规定的‘上位’条款。法官对其他条款的理解和运用都不得与原则条款相违背,故其效力高于一般具体条款。
2, 遵循法律目的——解决纠纷的第四个原则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案件时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领域中始终作为首要原则,效力君临全部私法体系。可以认为,保护在先权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也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运用,是不同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笔者则建议可在既有的三个原则基础上增加‘遵循法律目的’的原则。
2.1, 知识产权与形式主义
在法理学中,形式合法指权利或行为在形式及程序上符合成文法的字面规定。公平正义的崇高理想是法律的根本追求和目的。出于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通观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可见众多规定处处体现了对形式主义的警惕。合同是最根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形式合法但目的不合法的合同无效[i]。另一个例子是为遏制公司股东恶意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和责任有限制度逃避债务,各国公司法也跟随英美建立了揭穿‘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在符合确定条件时不惜打破形式合法的天条,以否认法人独立人格使债权人可以向真正责任人追索到底。可见在实体法中,首先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法律的形式,成为立法和司法者的首选。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产生主要源于两种途径,即先占(包括先发明及先使用)和审批授权。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鼓励发明创造的原则上,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根基。所以保护真正创新者利益的先占制度才是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追求。美国200多年来一直坚持先占制度,着力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技术的在先发明人。可以认为是对公正理念的追求和维护法律目的的努力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