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综合 > 学术探讨 > 正文
 本站搜索

    

 
 
试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9:48
 

四、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体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某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但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至于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直接客体,正如前文所论述的,该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扩大与深化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标识又为假冒他人专利创造了条件。鉴于我国目前刑法未规定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标识罪,建议立法机关采取相应举措,使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注:

①、④程永顺著《专利诉讼》(修改版)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6月第2 版,第113页,第114页,第116页

②、③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第282 页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上一篇: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下一篇:“知识产权法总论 ”后记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