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综合 > 学术探讨 > 正文
 本站搜索

    

 
 
试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9:48
 

(三)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骗取他人专利行为的区分

    苏惠渔教授主编的《刑法学》(修订版)在假冒他人专利罪一节中认为骗取他人专利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表现。但是,就这种采取欺骗手段冒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骗取他人专利的行为来讲,行为发生时,专利权并未产生,故谈不上侵犯专利权。受损害一方可以依自己的其它权利提起诉讼,但却不可以依自己尚不存在的专利权去起诉③。所以,采用欺骗手段冒名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应归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观表现。如果违法行为人冒名去申请专利,而该申请又实际获批的话,也同样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损害一方在遭受损害的时候尚没有自己的专利权,因此就不能以假冒他人专利罪来起诉违法行为人假冒自己的专利。

(四)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

    上面讲的是违法行为人假他人之发明创造冒自己之名去申请专利不属假冒他人专利,那么在他人根本就没有任何专利或相关技术的情况下,假他人之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违法行为人的产品是该他人的专利产品又是否属于假冒他人专利呢?现实中存在这种可能:某人的社会影响很大或在某行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以致知名度很高,但实际上从未申请过任何专利,甚至没有任何相关技术,违法行为人却利用这种影响假名人之名,在自己的产品上注明是该名人的专利产品。由于该名人实际上并不享有任何专利权,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假冒他人专利。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如果该产品质量低劣给名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就还侵犯了其名誉权;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侵犯了公众利益,属于对公众的欺骗行为。上述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冒充专利的一种表现。冒充专利的本质特征是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为不涉及任何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只是冒用了专利的名义。即使冒充者在产品上标明是某某人的专利产品或某某号专利,但实际上某某人并没有该专利或根本就没有某某号专利。对于有些违法行为人将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冒充已申请专利产品的情况也与上述冒充专利的情况类似。一则该行为未涉及任何特定专利权人或专利号码,二则该产品根本就没有什么专利权,所以这种情况也同样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五)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伪造专利证书行为的比较

    有人认为,伪造专利证书也应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表现。伪造专利证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伪造的专利证书上载明自己是专利权人;另一种是在骗取他人专利证书不能的情况下,伪造他人专利证书,在该伪造的专利证书上并不载明自己是专利权人,相反却将他人载明为专利权人。两种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一般都是企图在商品市场上欺骗消费者以谋取非法利益,但两者的社会危害面不同。前者仅仅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一种表现,而并未涉及到任何特定专利权人,谈不上假冒他人专利,而后者在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同时,直接侵害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权益。伪造他人专利证书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但是,如果利用该伪造的他人专利证书,使消费者将非他人专利的产品误认为他人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罪。

(六)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其他涉及专利的欺骗行为的区分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也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的应当是专利权人或合法继受人。而在实践中,有的个人或单位往往未经专利权人或其合法继受人授权,擅自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或委托实施专利技术合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冒充专利权人,侵犯了真正专利权人或其合法继受人的许可使用权,而并没有直接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所以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④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上一篇: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下一篇:“知识产权法总论 ”后记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