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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9:48
 

2. 情节严重

    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求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假冒行为。关于“数额较大”,在1993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数额较大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专利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参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衡量。所谓“其他情节严重的假冒行为”是指因假冒他人专利而给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干扰国家专利管理秩序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很坏的情况。具体表现如: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事故,使国家财产或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用劣次商品冒充他人专利的产品大量销售牟取暴利的;多次假冒他人专利的等等。①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分

    赵秉志教授主编的《新刑法教程》在假冒他人专利罪一节中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技术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客观表现。从专利法第11条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拥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言,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在发明专利中又分为产品发明专利与方法发明专利,产品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拥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受保护的行为不仅是使用该方法本身,而且也包括使用、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人据此认为上述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适用假冒他人专利罪予以刑罚的惩罚。本文作者认为上述行为的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是典型的专利侵权行为,但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民事权利,主要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救济,一般不应适用刑罚惩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区别它们的关键就在于准确界定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是否处刑罚以及处多重刑罚的重要依据,以此来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在一般的专利侵权中,直接侵犯的仅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数国家里,只有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而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损害的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都有权起诉。假冒他人专利较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性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理,除追究民事责任以外,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还要给予刑事制裁。而对一般的专利侵权的行为只是通过民事诉讼与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不实行刑事制裁。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人或会指出它也是侵犯专利权人标记权的一种专利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即使是拥有此种标记权的专利权人也无权在非其专利的产品上打上该专利标记。假冒他人专利与侵犯他人标记权不能等同。更何况在非他人专利产品上打上他人专利标记的行为也仅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表现,而非实质,所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区别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

    在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中都不乏以刑事制裁处理侵犯版权或侵犯商标权的实例。但很少有国家对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适用刑罚。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不实行刑事制裁。这些国家认为,版权与商标权是昭示于众的,侵犯这两种权利,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同时欺骗了公众,而欺骗公众的行为则不是任何民事赔偿能解决的,只有通过行政的及刑事的办法处理。而专利侵权行为则不同。从直接意义上讲,它不会起到欺骗公众的作用,而仅仅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在大多数对专利侵权不实行刑事制裁的国家,专利法中几乎都有对涉及专利的其他一些违法行为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的规定。但它与“侵权”是明显地被区分开的。虽然侵权也是一种违法,但它同触犯刑律的违法是有本质区别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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