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是企业乃至国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在知识经济的呼唤下进一步联系起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成为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的呼声。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概念,然后着重论述两者的联系,最后谈如何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技术创新中提高企业实力。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创新的概念是1912年熊彼特提出的,但是今天的技术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技术是以总结经验为主的技术,而今天所指的技术,尤其是高技术是基于科学的技术。技术创新是工业经济的生命力所在。企业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了具有革新意义的思想、设计、方法、应用与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从而得到新工艺,产出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推动了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因而创新成果往往能够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首先,搞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的关键;其次,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再次,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振兴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必然要求;最后,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到来呼唤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权,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工业产权,二是版权(也称著作权)。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的保护对象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等。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和贸易竞争中,科技已经成为一种关键因素,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科技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
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企业的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种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的过程和成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创新中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此外,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还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以下将详细地论述。
(一)从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完善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的威尼斯,这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
1. 保护领域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延伸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专利法开始。到1623年,英国为了发展新工业,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带有商标法性质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15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末,是近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技术创新最活跃时期。正是在这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逐步拓展,其基本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以高新技术为例,组成高新技术核心的计算机、生物工程与新材料技术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叉边缘科学。在法律上与之最密切的知识产权法中各个专门法也不应再孤立地加以对待或人为地划分种种界限。例如计算机软件需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乃至商标法的综合保护,其中一种手段占主导地位并不因此否认其他手段的存在。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这不仅有益于我们解决由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生物医学尖端边缘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且对智力成果的所有人而言,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