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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担保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8:52
 

在技术贸易尤其是许可证贸易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可能出自以下几种情况:

    a、出让方提供的技术(特别是涉及专有技术)是通过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根本就没有处分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

    b、出让方虽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但却与他人签订了独占或独家许可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就不得再次成为其他许可证合同的标的,但出让方违反此项义务的;

    c、有权实施该项技术的一方出让该技术未得到技术所有人授权的;

    d、出让方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实施该从属专利应当取得相应的基本专利专利权人的许可。但出让方出让该从属专利时,没有得到基本专利专利权人许可的;

    e、出让方提供的技术侵犯他人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的;

    f、出让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属于共有知识产权,出让时未经其他知识产权共有人许可的。

针对上述诸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许可该项技术。受让方使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应当由供方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让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该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技术引进合同作出的,但一般认为在其他的许可证贸易中,出让方具有同样的权利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2、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就从立法上避免了在许可证贸易中我国技术受让方对第三国独占被许可人或独家被许可人造成平行进口专利侵权的可能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关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承包人应保证一旦出现有违背或侵害用于工程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的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情况,业主免于承担有关赔偿、办理诉讼及其他所有有关此类事宜的责任,除非这种侵权及违章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所造成的。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出让方因其对技术的垄断或领先往往占有优势,因此受让方所在国往往制定强行性法规以保护本国利益。在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时,出让方就应当向受让方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结合实际来看,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出让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如果出让方是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就应保证到合同签订之日为止,不知道有任何可导致自己的专利被判无效的其他相同的现有技术。

    2.出让方应当保证有权转让或许可该项技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受让方主观上也有过错,如明知出让方并非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无权实施该技术,仍与之签订许可证合同的,则会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出让方一起对技术所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3.出让方应保证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时,不会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保证自己的专利不是从属专利或虽然是从属专利,但已得到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②

    4.出让方应保证提供的技术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知识产权。此项担保义务比较复杂,受让方可根据技术贸易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出让方提供以下担保中的一项或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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