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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担保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8:52
 

摘要  本文就货物买卖与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了引发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纠纷的一般情况,对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各种对策,最后就版权许可合同、公司出资入股及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知识产权担保  货物买卖  技术转让

 

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或出让方应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技术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或就该技术向受让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这里所谈的担保不同于债的担保,后者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因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担保与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质押是不同的。

    一、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还涉及到卖方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像进口国或转售国。国际买卖也因此比国内买卖要复杂得多。例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

    a、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

b、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在该国抢注的;

    c、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

    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同时公约考虑到实际交易中的情况复杂,也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滥用权利,在第四十二条中还就买方行使权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1、时间限制条件。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订立合同的时间就是时间限制条件,换言之,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后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对其货物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则不承担责任。这里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理解“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术语的含义。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对这一术语作了这样的解释:如果卖方事先得知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的国家,且第三方在这些国家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推定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2、地域限制条件。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起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1)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转售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也应对买方承担责任。①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这里的买方“知道”可以是自己了解到的,也可以是卖方的告知。至于如何推定买方“不可能不知道”则是比较困难的。但如果买方同主张权利的第三方在相同货物上有过贸易往来,或因侵犯第三方的相同知识产权而遭受过指控的话,则可以认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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