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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27:59 |
但同时本文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某种软件其用于游戏外挂只是其功能之一,除此之外尚有其他用途,则在其法律适用上则应根据制造者的主观态度应区别对待,应此类软件较少,故本文不赘述。 4. 通过制定用户使用许可协议,运用合同条款对外挂行为进行制约。 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对于游戏规则的制定与遵守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约定。由于在线游戏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在线游戏的运行环境与公平性,除了游戏程序固有的规则之外,还应对运行程序及程序之外的规则进行约定。在此之前为打击外挂行为,不少运营商冻结了使用外挂的帐户,如《奇迹MU》的运营商上海九城在3月封杀了5500多个帐户。但此举立即遭到了部分被封杀者的质疑,因为在其《用户许可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外挂的禁止性规定。尽管封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前提是必须在《用户许可协议》明确禁止外挂行为,并应对使用外挂的后果予以明确,将其作为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目前这一点尚未引起运营商的重视。 相信通过三位一体的执法体系,外挂现象会得到很大控制。除了上述法律途径外,运营商还可以在技术手段上加大反编译力度,提高游戏内涵等方式来解决外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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