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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1-19 10:21:09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171起施行。19921212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1221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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