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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灵活便捷的沟通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及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制止侵权、盗版产品进出口,并及时进行信息通报。
(二十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地组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对侵权盗版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二十六)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领域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制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规则,技术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自我协调、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提高会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二十七)建立江苏省重点领域、支柱产业专利数据库和专利文献检索平台。加强对专利信息的二次开发与综合利用,围绕沿江火炬带、苏北星火带的建设、科技重点示范工程实施和高新园区的二次创业,进行专利技术信息服务和跟踪。省级重点企业集团特别是建立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要建立与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各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二十八)各级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修改有关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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