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金盛协力成功举办企业专利讲座
“两会”期间,游闽键等律师界市政协委员踊
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举办年会
马远超律师赴港出席“内地与香港版权保护与
游闽键律师等亲临张江企业家沙龙 宣讲“创意
游闽键律师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工会
游闽键律师当选新一届上海政协委员
上知所与新区工会共谱“职工维权”读本
模拟法庭搬上新律师讲堂 热身战大获好评
游闽键律师华政畅谈“知识产权与法律人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
“牛津市”名盖“牛津大学”——法企商标因
金盛协力成功举办企业专利讲座
电视《暗算》诉《风声》侵犯剧本著作权
中国烟标第一案初审 “红山茶”不归设计人
最高法:专利侵权案不能轻率用“多余指定原
“鳄鱼”战落幕 新加坡鳄鱼商标获准注册
美国电影协会状告迅雷 索赔700万
味全每日C输掉饮料瓶包装官司 
小品背景涉嫌侵权 春晚再陷版权泥潭

 首页 > 综合 > 新法速递 > 正文
 本站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3-6 10:26: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20082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218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31起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上一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