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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3-19 17:22:31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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