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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国家版权局 日期:2006-5-11 12:32:11
 


    第二十条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网站) 
http://www.ce.cn/cysc/ceit/hlw/200605/11/t20060511_6921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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