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综合 > 新法速递 > 正文
 本站搜索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2-20 21:51:08
 

  第九十一条 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其客户处理有关事宜。

  第九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二)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不需再行审批,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报中国银监会。

  本办法实施后,上述机构开办尚未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或报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开办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本办法提交有关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上述机构已经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上一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下一篇: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