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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6-12-15 19:03:19
 

进口单位信息栏 
法定代表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地址   
邮编   E-mail   
         

注:此报审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2:
 
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含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产品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
     3、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IP地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除本附件第一条外,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3、节目光盘(包括中外文歌词);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上述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根据内容审查结果,产品需要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四、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五、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
      七、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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