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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PK“馒头”的法律问题面面观
 
作者:傅钢 来源: 日期:2006-3-9 17:01:13
 

其次,开放是互联网的本性,对互联网造成的影响也应该采取相对更开放一点的心态。

在网络时代,作品传播速度加快了,受众群被大大的扩展了,其产生的影响力也增强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限制应该比传统的环境有所宽松。

再次,在二十一世界的中国,应该给公民更多的言论自由的空间。

公民言论自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制度予以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是不同的,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之完善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承认,现代中国处于一个比较自由,个性解放的时代。“无厘头”、“恶搞”成为风尚的时代,你可以批评这种风尚不高雅,但是你绝对不能否认这种自由的空气有利于达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胡戈的“馒头”也是言论自由充分表达的一个实例。在极端保护个人私权的美国,金酸梅奖(最差影片奖)的设置并未产生法律纠纷,重要的原因是私权会因更高位阶的法律价值而被限制。平民百姓对这些大公司的作品进行改编、嘲讽乃至唾骂,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现,对作品的批评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民事权利而阻塞公民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不足取的。央视《中国法治报道》的一些片段也被引用在《馒头》中,但是央视的态度显得就更为宽容一些,也更符合时代精神。[7]

最后,从实际效果来讲,“馒头”对《无极》的影响力和票房的正面意义绝对大于其负面意义,而且娱乐了大众。对创造了产生如此积极效果的一个视频作品的作者进行处罚似乎有失公允。

当然了,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所以上述的诸多考量可能不能在法官审判这个案件时体现出来。但是这个案件可以为立法者提出一个新的课题。

五、结语――一场没有“输家”的官司

当然,即便胡戈即便真的输了官司,也不必太在意。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和完整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馒头”并未造成《无极》制片方的实质性损失,胡戈也没有从中获得物质利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主要是赔礼道歉等。而事实上胡戈已经向陈凯歌公开赔礼道歉了,似乎从法律层面讲这场官司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至于陈大导演借由这场官司所吸引的眼球是否又在第一轮放映周期之后引发了新的观影高潮,就不是法律视野之内的事了。总而言之,我认为,在这场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并没有真正的“输家”。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傅钢 fugang@ipr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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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65页。

[2] 沈仁干:《版权论》,海天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3]《胡戈:10天拼贴“馒头血案”只为博一笑》,http://tech.163.com/06/0214/15/29UA933M000915BD.html,2006年2月16日访问。

 

[4] 相关报道的综述可参见http://wawayu.net/bbs/dispbbs.asp?boardid=2&id=21550&star=1&page=1,2006年2月17日访问。

[5]相关评论可参见http://ent.sina.com.cn/f/mantouxuean/index.shtml,2006年2月17日访问。

[6] See “Gone with the Wind Done Gone: ‘Re-writing’ And Fair Use”, 115 Harvard Law Review 1193,1197 (2002).

[7] 易东方:《央视欣赏<馒头>很有创意 称不会起诉戈》,http://ent.sina.com.cn/m/c/2006-02-19/0235989960.html, 2006年2月1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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