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因“背景音乐”使用成为新修改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全国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这进一步促使“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走进大众视线。
“背景音乐”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别在饭店、歌舞厅、商场、餐厅等商业场所通过扬声器、录音机、CD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据此,在公共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案例中的长安商场则因长年播放背景音乐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支付20余万元侵权赔偿金。
值得关注的是,自2000年9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同全国数百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签订了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及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全国连锁餐厅解决了背景音乐付费问题,厦门、上海、云南以及西南等各大航空公司也为其飞机客舱背景音乐使用定期付费。北京的商场中相当一部分也获得了协会的许可,包括北京赛特购物中心、北京当代商场城、北辰购物中心、北京时代广场、东方广场、华堂商场等全国各地千余家背景音乐使用者签订了许可协议。
据统计,2002年我国内地收取了1800万元人民币的音乐作品使用费,跻身世界前50名。扣除5%的税收,20%的工作费用,其中国内分配1300多万,接受国外转入300多万。而去年我国也已向其他国家转出200多万的使用费,这也是历年来我国转出最多的一年。
与此相对应的是商家们的反应不一,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入世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大部分商家能够认可和接受这一收费,也不会因为要收费了就不再播放背景音乐,但对于收费方及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许多商家仍存有疑问。目前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商家认为背景音乐收费的价格太高了,而这种价格的制定是不是应该像其他行业一样也开个价格听证会,与商家商讨一下,或是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核。同时对于相关收费还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出于对企业成本的考虑,企业可能会播放那些过了保护期的作品,那么中国音著协也应该增强服务意识,将那些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列出来,让企业心中有个数。商家对背景音乐收费存疑还是反映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还很短,而著作权又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内容十分复杂,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就达17项之多,尽管其本身在法律规定上很明确,大众对著作权法特别是音乐著作权法还是普遍缺乏了解。
首先,对于部分商家关于背景音乐收费不是行政性收费。音著协在法律上是一个受委托而对相关音乐著作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其权力的产生则来自著作权人的委托。在法律上,这种费用叫做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如果商家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而拒不付费,音著协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提请诉讼,而不是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肯定背景音乐收费不是行政性收费。
其次,背景音乐收费也不是乱收费。背景音乐收费的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著协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而收取的,完全有法律依据。由于这种收费不是行政性收费,所以也不需要物价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更不是收费的主体,只是依法接受委托负责处理收取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的相关法律事务。背景音乐收费实际上是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而即使在物价部门起定价主导作用的时期,关于艺术品或是智能劳动成果也是无法明确定价的,艺术本就无价。而目前中国音著协公布的收费标准在国际上来讲也是相对较低的,它主要是参考了我国的国情并按照国际标准来制订,相对来讲比较科学。
最后,从目前中国音著协的整个运作过程来看,还是体现出透明、公开的收费管理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著作权人和付费方的负责态度。任何权利人或是付费方都可以到中国音著协或是当地的分支机构查询费用的分配明细,或者是到网站上查询。商家使用别人的音乐作品,付费是当然的,只有付了费,才会获得使用的权利。中国音著权协对所收取的费用也制定了一套分配制度,也是符合中国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