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上卖家售假,交易网站近年频频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前,四库全书电子版权利人诉易趣网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告结,法院判定易趣网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免责。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是香港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并进行版权登记确认的电子产品。2005年,迪志公司发现有商家在易趣网上公开出售四库全书电子版,人民币60元的定价与正版光盘售价8.5万港元相差巨大。经查,该电子版乃是来自非法的盗版。为此,迪志公司以易趣网对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为由将易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庭审中,双方就交易平台是否对网上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承担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易趣网辩解认为,自己仅是交易平台,并未涉及或者实施侵权的交易行为。自己所收费用只是服务费,并未就交易进行收费。网上用户信息均由用户自己直接上传,并非网站发布。易趣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之中,故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易趣网在事发后删除了销售盗版四库全书的网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迪志公司对于易趣的辩解不予认可,认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迪志公司列举了易趣网的侵权事实:一是在互联网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拍卖版权作品;二是在互联网上非法发布虚假广告;三是在网页上抄袭原告产品宣传上的图片资料。原告认为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未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行为,也没有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对于卖家李某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制止侵权行为,易趣网站制定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证方案》,提醒卖家对网上拍卖的物品的合法性负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通过认证方案的规则向易趣网举报,因此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
据悉,同样是因为卖家售假的缘故,易趣早先还被几家化妆品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而法院的观点都比较统一,认为易趣不是交易方,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主体,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易趣网的胜诉,有业界人士认为,易趣网长期运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审查系统或是重要原因。为保护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向其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易趣网设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
系统,其中包括亿贝易趣网创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VeRO) 认证方案。加入到该方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认证方案方便地举报侵犯其权利的物品,易趣网在接到权利人举报的涉嫌侵权的物品后,会立即删除该类物品,同时,该方案还对卖家如何合法登录物品、物品为什么被移除以及作为非权利人如何举报有侵权可能的物品都做出相应设定。专家们认为,这个系统所树立起的正面形象往往会使易趣网在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处于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