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百度竞价排名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百度公司因对“竞价排名”中的链接网站冒用他人名义推广业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在相关网页刊登48小时申明并向大众交通公司、大众搬场公司赔偿5万元。
2007年,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上键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借"大众搬场"公司名义招揽生意的同行企业网站链接,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相关在线技术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所谓关键字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商推出的一种业务。当用户搜索一些常用词语时,从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了服务的厂商的名字会排在搜索的前列,并注明“推广”两个字。每当用户点击搜索的结果进入厂商的主页时,厂商就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缴纳一次费用,也就是百度的广告收入。而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第1页左侧标有"推广"字样的2个网站链接以及右侧所列的8个网站链接均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
对此,百度等辩称"竞价排名"是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而非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百度认为,搜索引擎无法对被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也无法控制关键词的输入以及限制关键词所对应的网站,且三被告不是广告发布者,无法也不应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负责。
大众搬场的代理人也表示,此前中国并没有类似的诉讼,竞价排名也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而大众能否胜诉,关键取决于三个问题。第一,百度的竞价排名是不是广告?如果是广告,就适用《广告法》;第二,它的侵权关系是什么?代理人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第三,百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的理解,原被告应该处于同一个行业,并有竞争关系,而百度和大众搬场并不在一个行业内,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市二中院认为,接受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作为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应就该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