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视频网站被控侵犯影片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审结,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其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被判向原告广东中凯支付经济赔偿8000元。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海润影视和成龙英皇公司系电影《长恨歌》之著作权人,而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海润影视和成龙英皇共同授权上影集团代表电影《长恨歌》的所有著作权人签署相关合约,后上影集团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故广东中凯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长恨歌》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捷达互动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捷报网向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的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东中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1800元和交通住宿费2000元。
对此,被告捷报互动则从权利主体以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提出了抗辩。
第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对电影《长恨歌》享有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广东中凯并无权以其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 为证据保全所做的公证使用的都是广东中凯的计算机和网络端口,不能保证计算机网
络端口未遭更改或控制,故公证缺乏真实性。
第三、 公证所使用的“屏幕录像专家V7”软件为盗版软件,属于以非法手段登录捷报网的
行为,而以侵害被告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电影《长恨歌》与捷报网所载的名为“《长恨歌》”的电影并非同一作品,公证未对捷报王上的系争影片进行全片在线播放,且录像过程没有声音。
第五、被告在与原告之间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期满之后,未曾提供过电影《长恨歌》全片的在线播放,仅有电影《长恨歌》片花。
法院认为,原告乃电影《长恨歌》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全片服务,必将导致原告行使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故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综合考量后,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支付赔偿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