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法国公司因申请注册由文字“Oxford”(译为“牛津”)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被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Oxford”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法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7日,原告赫德汉姆公司获准在法国注册了由文字“Oxford”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次年4月3日,原告向我国商标局申请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本”和第16类“文具用品”等商品上,然而该份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赫德汉姆公司不服,随即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商评委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原告的复审申请。赫德汉姆公司不服,后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Oxford”为公众广泛知晓,实际上源自于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牛津大学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声誉使其名称“Oxford”一词闻名遐尔,而非“Oxford”本身地理名称的原因。自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将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与他人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并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注册。除此,原告还认为其申请的商标中图形部分亦占据很大比例,十分醒目,这也使得申请商标更加具备显著特征。
而对于原告的上述两个理由,法院均未予以认可。法院认为,“Oxford”对中国公众而言,主要为英国南部的牛津市,以此作为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这对该商标指定使用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此外,虽申请商标含有狮子和盾牌的图形,但其文字部分“Oxford”与图形部分比例相当,仍是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综上,法院判决“Oxford”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牛津”案的判决,不由地让人回想起一年之前华盛顿苹果的相似遭遇。随着国外公司在华抢滩速度的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涉及外国地名的商标在进入中国时面临地理名称的挑战。 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来自于该地域,影响其他商品使用该地域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而对于公众知晓一词的界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无明文规定,这留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认识判断洋地名商标在华认知程度,正日益成为企业、主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关注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