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192幅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摄影家侯艺兵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社索赔20万元。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原告侯艺兵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曾自费前往全国各地,采访拍摄了291位学部委员(院士)。1995年,他在浙江科技出版社出版了国内第一本集中反映科学家的大型肖像影集《院士风采》。
2005年初,中科院院士局以约稿的名义,让侯艺兵陆续提供了400幅院士照片。得知山东教育出版社与中科院合作筹备出版《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并要使用自己的照片后,原告以书面告知中科院如使用照片需须与自己签约。2007年9月,原告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发现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编,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其中使用了自己所拍摄的192幅院士照片。这些照片下并无署名,部分照片还被剪裁。而原告姓名仅仅在后记致谢中出现。于是,侯艺兵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不久将做出判决。
被告山东教育出版社认为,原告侯艺兵的行为属于许可肖像摄影范畴。即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拍摄自然人肖像照片,前提条件是供肖像权人本人使用,或者依据肖像权人许可的范围使用。否则,肖像权人不会许可他人拍摄自己的肖像。肖像权人享有肖像专有使用权。出版社使用涉案照片只须经肖像权人允许,原告无权干涉。
另外,被告认为署名应由编者决定。根据出版社和编著方签署的协议,编著方是著作权人。该书的稿件、图片均由编著方负责组织和提交,防止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责任由编著方承担。出版方尊重编著者确定的署名方式,如有修改须经编著者认可。另外,涉案照片为原告自愿提供,并在画册的编辑、校对清样过程中,均未声明禁止使用,故应视为默示许可。
原告对于被告的抗辩一一予以驳斥。就肖像权人许可一说,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获得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不能用来否定原告著作权。所谓出版社使用原告所拍摄照片只需要肖像权人同意,而原告无权干涉的说法是没有逻辑的。而对于被告与中科院的协议,原告指出,编著者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并非侯艺兵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人,相关协议对侯艺兵无约束力。此外,所谓默示许可是指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被告在画册的出版后从未通知过原告。
有消息称,目前该案可能正在调解阶段,而被告也认为该书的编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出版社败诉,将会追究编著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