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一家百货公司被知名品牌“彪马”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销售带有“豹图形”的拖鞋涉嫌侵犯 “彪马”(PUMA)商标。彪马认为公司的利益已受到严重侵害,要求该商场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三项要求。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彪马称,“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其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使用。早在1978年“彪马”公司即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获得注册后,原告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男拖”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豹图形”商标,为侵权假冒产品。原告认为,这些侵权产品不仅严重侵蚀了原告正牌产品的市场,同时由于质量问题,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侵权产品之后,误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低下,给原告声誉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庭上,被告则提出三点抗辩意见。
首先,原告须证明该涉案拖鞋的图案似“豹图形”。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为“豹图形”,而商场销售的男拖鞋的商标与该图案有明显不同。被告否认拖鞋上的图案有豹的图形,且原告无法证明商场卖的拖鞋图形与“彪马”公司的图形相近。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权利在拖鞋这一品种的鞋类上主张商标权。原因是彪马并未在拖鞋上注册“豹图形”商标,也未曾产“豹图形”拖鞋,仅在便鞋上注册了“豹图形”商标。被告指出,便鞋与拖鞋是完全不同品种的鞋,故而原告不享有在拖鞋上使用“豹图形”商标的专属权利。
此外,被告辩称其总共仅销售了两双该类拖鞋,且在接到原告的反映后立即将拖鞋下架,根本没有给原告声誉造成任何影响。原告提出的五万元损失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