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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标第一案初审 “红山茶”不归设计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2-27 15:16:19
 

被誉为中国烟标第一案的“红山茶”烟标著作权案日前在云南一审告结,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涉案 红山茶烟标虽为严浚设计。但为尊重历史,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昆明卷烟厂所有。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常年畅销,深受消费者喜爱。其烟标红山茶令人印象深刻。而严浚生前系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1956年,被告通过严浚所在单位找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其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被告昆明卷烟厂一直使用。1959年卷烟厂申请获得红山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8月,严浚的子女在参观云南省首届烟标巡回展时,发现卷烟厂所使用的红山茶烟标与严浚设计的不一致。此外在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将大重九春城小熊猫吉庆等不同香烟厂商的不同品牌整合到红山茶品牌上来,并允许了7家联营企业生产红山茶香烟。


  三名原告认为,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乃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歪曲篡改了原来的烟标设计,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而被告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
  
  经过审理,法院对严浚为涉案红山茶烟标设计人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基于红山茶烟标设计时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且严浚和被告之间未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法院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此外,因在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的50年间,严浚未曾提出著作权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已在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作为涉案烟标的著作权人。综上,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原则,法院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已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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