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中国烟标第一案的“红山茶”烟标著作权案日前在云南一审告结,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涉案 “红山茶”烟标虽为严浚设计。但为尊重历史,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昆明卷烟厂所有。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常年畅销,深受消费者喜爱。其烟标“红山茶”令人印象深刻。而严浚生前系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1956年,被告通过严浚所在单位找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其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被告昆明卷烟厂一直使用。1959年卷烟厂申请获得“红山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年8月,严浚的子女在参观云南省首届烟标巡回展时,发现卷烟厂所使用的“红山茶”烟标与严浚设计的不一致。此外在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将“大重九”、“春城”、“小熊猫”和“吉庆”等不同香烟厂商的不同品牌整合到“红山茶”品牌上来,并允许了7家联营企业生产“红山茶”香烟。
三名原告认为,“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乃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歪曲篡改了原来的烟标设计,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而被告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
经过审理,法院对严浚为涉案“红山茶”烟标设计人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基于“红山茶”烟标设计时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且严浚和被告之间未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法院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此外,因在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的50年间,严浚未曾提出著作权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已在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作为涉案烟标的著作权人。综上,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原则,法院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已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