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涉嫌侵犯泉州一饮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食品行业巨头康师傅旗下杭州顶津食品公司被诉至北京市二中院,遭遇500万元巨额索赔。上周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对方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并赔偿原告80万元经济损失。
据原告日日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称,他们于2000年9月取得“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9月,他们在北京市朝阳区飘亮购物中心发现,杭州顶津公司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侵犯了己方享有的专利权。日日公司据此请求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杭州顶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杭州顶津公司反击称原告之专利权系恶意获取。顶津公司指出,涉案包装设计来自其关联公司台湾味全公司,该包装在台湾地区早已公开使用并广为人知,属于“公知领域的在先设计”,侵权一说不成立;而对于日日公司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顶津则认为恶意获取。为此,顶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台湾地区播出的电视广告,以证明涉案包装已在“国内”广为使用,日日公司无权就该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电视广告不能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大陆地区公开使用。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播出的电视广告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
2006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日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有效。 杭州顶津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北京市二中院恢复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虽然杭州顶津公司的产品包装与日日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饮料瓶”有细微差异,但消费者仍易混淆。根据北京市高院业已生效的判决,杭州顶津公司“公知说”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据此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