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了“戴尔”、“DELL”等词语,美国戴尔公司在2006年将北京戴尔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这场历时两年的“戴尔”争夺战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北京高院终审驳回戴尔公司上诉的同时,要求戴尔学校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
2006年,以培训英语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及其举办者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被戴尔公司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戴尔公司(DELL INC.)诉称,自己是一家依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成并存在的公司,享有“DELL”和“戴尔”名称(字号)权,并依法注册了“戴尔”、“DELL”商标。而戴尔学校以“戴尔国际英语学校”的名义,并以“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DELL ENGLISH INTERNATIONAL”为商标在社会上招募学员等经营性活动,其文字足以引人误解,已明显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并构成虚假宣传。
而被告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则反驳,戴尔学校使用“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龙鹰图形”组合商标的时间早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开始享有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时间,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戴尔学校早在2001年初即把该商标作为未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 且在同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一审判决认为,“戴尔有限公司”仅为DELL INC.的汉语译名而非企业名称,故判决戴尔学校并未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构成虚假宣传。对于戴尔公司所提出的侵犯“戴尔”商标权一说,法院也未予以支持。判决认定,戴尔学校侵犯了戴尔公司的“DELL”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戴尔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洲际公司就其中八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美国戴尔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在向商标局申请“DELL”电脑类商标时,其中文译名分别为“笛尔电脑公司”和“德尔电脑公司”,且其大部分广告宣传中未对“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标识性宣传,故“戴尔”注册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而戴尔学校对“戴尔”字样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校名中的“戴尔”字号。戴尔学校与戴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通过戴尔公司、戴尔学校各自的长期经营,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误认。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公共媒体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驳回戴尔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戴尔”并非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