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扯多方的“忠旺”商标纠纷案日前在沈阳中院得到一审判决,辽宁忠旺集团一举告倒三名被告,顺利获得“忠旺”的驰名商标认定。
2007年9月,国内最大铝型材生产企业之一——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忠旺)将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昆西)、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以下简称山东忠旺)等告上法庭。 原因是辽宁昆西所销售的数控塑窗设备及其宣传资料上使用有与辽宁“忠旺”基本相同的商标。而该设备的生产厂家山东忠旺在其网页上也将“ZW”商标作为标识使用,并突出地使用了“忠旺”文字。
原告认为,自己早已于2000年获得了“忠旺”文字+图形商标和“ZW”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由此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经费。 “忠旺”及“ZW”的商标作为企业标志在同行内享有极高声誉,在相关公众中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忠旺”文字+图形注册商标和“ZW”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忠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山东忠旺认为,“忠旺”及“ZW”商标并非构成驰名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在于商誉及相关公众知晓,而非同行声誉。自己以“中恒+ZH”作为商品标识,仅限于数控机床产品,与原告的商品(型材、金属条等)并不相似或相同。另外,山东忠旺还就“忠旺”包含在自己企业名称这一事实进行辩解,指出其全称是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所突出的乃是数控塑窗设备。自己没有复制、模仿或翻译原告商标的行为,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法院对于辽宁忠旺的行业声誉及市场评价予以认可,认为原告辽宁忠旺为推广产品,借助各媒体,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及“ZW”图形商标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及“ZW”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忠旺”、“ZW”字样,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