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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诉讼案”一审有果 “合理引用”未有定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3 15:10:12
 

始于06年末的《汉英大辞典》抄袭风波,历经整整一年的取证庭审,终于在新年伊始有了结果。就江苏科技大学教授尹邦彦诉《汉英大辞典》主编吴光华侵犯著作权一案,镇江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20061124,江苏科技大学英语系教授尹邦彦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大连交通大学外语系教授吴光华编纂《汉英大辞典》时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原告尹邦彦在诉状中吴光华教授的《汉英大辞典》(第二版)抄袭其编著的《汉英常用熟语辞典》的词目共计2198条,占尹邦彦教授编著的《汉英常用熟语辞典》45%左右,抄袭的义项(释义英译)约为4000条,抄袭的例证为181条,字数约为12万字。

而被告方则辩称,原告所著词典中多数内容不具独创性,都是英语世界中的常用语,其享有的著作权也是不完整的。被告认为,词典作为汇编作品,其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仅限于独创性部分。原告所编写的词典中90%的词目在其他词典中出现过,而原告不能因为在其汇编作品《汉英常用熟语词典》注明了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便可任意“合理使用“。原告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完整,在2000多条词目中,仅有权主张属于自己创作部分的91条内容。

照搬照抄还是合理使用该案在2007年引发了业内外的热烈讨论。

93年,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系列辞书被指抄袭,并就此引发我国最大的一起辞书抄袭案。而北京一中院在该案的裁判中指出:继承不等于抄袭,词典的编纂与其他作品创作虽有不同之处,它大都是在继承前代及先出词典的基础上编成的,但是继承应是有鉴别、有增益、有改进、有发展的,并应尊重前人的权利。

与数年前常出现的照搬照抄不同,目前大多数辞书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特点,是未经原作者的许可引用原作品的释义、例句等,引起侵权纠纷。相对来说,这类纠纷的侵权界限更加模糊,许多作者认为引用是正常的,不是抄袭,自然不算侵权。

而在镇江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释义和例证是辞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华所在,原告独立完成的释义2200条、例证85条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擅自使用,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有出版界人士表示,合理引用是否侵权不应一概而论,如果说一部作品中恰恰需要某人的一句经典佳句,若碍于版权问题而不能使用某人的一句经典佳句,无疑将不利于文化发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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