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国大牌LA CITY在上海滩再度击败知名本土服装品牌拉夏贝尔,判获赔偿逾40万。这也是继2006年底和2007年之后,LA CITY与拉夏贝尔之间又一起围绕LA CITY商标权而起的生效判决。
累为本案被告的还有沪上一众知名商厦——汇金百货、狐狸城实业、港汇公司、中融商场及帝泰公司。在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中,除港汇公司外,其余五被告均被判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据悉,都市有限责任公司[LA CITY(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是法国知名的服装企业。2006年都市公司发现在汇金百货、狐狸城公司、港汇公司等商场出售有标签上标注“LA CITY”标识的服装 ,其生产商均为被告拉夏贝尔公司。同时,部分专卖店中还有“LA CITY”的店招广告。拉夏贝尔公司还印发了标有“LA CITY”品牌服饰的宣传册,该宣传册称“LA CITY”始于2004年春季,两年中已成为倍受都市女性欢迎的时尚品牌。为此,都市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制造商上海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及汇金百货、狐狸城实业、港汇公司等五家销售商告上法庭。
在此前的几起LACITY商标案中,法国都市公司与拉夏贝尔公司曾为都市公司是否在华享有“LACITY”商标权激烈争辩。拉夏贝尔公司指出,法国都市公司虽出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LACITY”商标注册证明,并不意味其在中国就享有“LACITY”服装商标的专有权,要获得中国的商标权,还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由该局颁发注册证明。而法国都市公司则认为该商标的核准,在华申请注册并非必要途径。由于“LACITY”是国际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根据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将“LACITY”商标的注册文件寄送给了中国商标局,都市公司完全可以不用到中国注册而获得在华的商标专用权。 而在中国商标局的公开信息表上,“LACITY”商标确实显示为“已核准”。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汇金百货、狐狸城公司、中融商场、帝泰公司均就商品的合法来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港汇公司既没有参与系争服装的实际经营,也未开具销售发票,而且拉夏贝尔公司设于港汇公司的专卖店中未张贴“LA CITY”的店招装潢,故港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汇金百货、狐狸城实业、中融商场、帝泰发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都市公司享有的“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拉夏贝尔公司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都市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余元;汇金百货、狐狸城实业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中融商场、帝泰发展公司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因该案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