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1日,“平安”商标权案在港获得二审判决,中国平安集团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演大逆转,顺利赢得在港持有“ 平安”“Ping An”两个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与中国平安在港对簿公堂的是一家名叫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私人公司,其初始名为平安股票有限公司,2003年5月26日更名为“平安证券有限公司”(ping an securities limited)。事实上,也正是这次更名为日后的商标大战埋下了伏笔。
2003年,随着中资保险股在港轮番登场,一时间中国平安在香江声名鹊起,而该年香港平安股票选择了更名。05年,更换英文名后的香港平安证券前往香港商标注册署,申请注册“平安”及“Ping An”商标。此时两商标早已与“安平”、“peace”等系列商标被中国平安于上市前夜的2003年中注册。
认为已使用“平安”品牌数十年的香港平安证券与中国平安交涉未果之后,遂提起诉讼。
2006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拥有“Ping An”及“平安”两商标的使用权,其依据是依据“使用在先”原则。 中国平安对该判决表示不服,旋而提起上诉。
中国平安认为,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资本市场并无名气,如果该公司以“平安”名号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客户抱怨的负面影响将会波及中国平安。
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则援引了《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小型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而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
最终,上诉法庭采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判决中国平安在港“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为合法有效,并推翻原审法庭2006年8月30日的判决。
事实上,小企业通过与知名企业商标打擦边球,在相关或在其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件目前极为普遍。中国平安近年来在各地纷纷开展起商标的“保卫清剿工作”。仅深圳一地,便在地产经纪、礼品领域对使用平安商标的企业通过诉讼认定,要求对方不再使用“平安”字样的标识。
按照程序,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不服,可于28天之内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上诉;判决之后如仍不服,还可以在28天之内向终审法庭上诉;但一旦终审法庭作出判决之后,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