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阿迪达斯商标案”由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两家公司被判连带赔偿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公司持有的“阿迪达斯”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案外人在美国注册成立了“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公司”,并许可被告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本案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在其运动鞋标牌、包装上标注“美国阿迪达斯集团公司授权”字样,湖南销售商刘某销售上述运动鞋并按安道鞋业公司的要求装修店面,在牌匾上突出使用“美国阿迪达斯”字样。
阿迪达斯萨洛蒙公司遂将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在长沙的销售商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100万。
2006年9月,刘某与阿迪达斯萨洛蒙达成了庭外和解。一审法院认为,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授意他人以上方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40万元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旨在借用“阿迪达斯”之名搭便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上海两公司立即停止对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