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中华书局与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围绕修史的著作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其乃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人。1958年至1978年间,中华书局投入巨大成本,调集全国百余文史专家,主持了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的全面整理,并陆续出版。原告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出版发行,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 2007年,原告发现由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的《新世纪藏书集锦》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6万余元。
被告之一的光盘发行方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对中华书局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中华书局对上述著作不享有著作权,理由是开国修史是国家行为,权利应属国家。中华书局经过体制改革为企业法人后,没有得到国家授权经营两部著作无形资产的权利。其在出版《新世纪集锦》时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被告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不承认中华书局的著作权人地位,其称自己从另一公司购买到原始电子数据来源,重新排版,故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有合法来源。此外,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需得到许可就可使用。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四箱简体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以及25本繁体版的书籍作为证据。据悉,由于调解方案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案对原、被告之间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比照工作将继续进行。